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
2015年佛山中院审理的芭蕉案
这两天
这个案件又刷爆了大家的朋友圈
5岁女孩吃芭蕉被噎死,父母状告赠蕉者索赔73万,佛山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赠蕉者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女孩的行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网民对此评论道:
为何这个案例,
到今天仍然这么“火”呢?
其实小编觉得,这个案件得到大家的认可,是因为这个判决很好的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引导评价功能。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评价该案“通过裁判弘扬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而且
该案还入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1期)
小编马上带大家重温这个案例吧!
案件回顾
2015年1月15日早上,苏婆婆到佛山南海区丹灶一个菜地捡菜时,送了几根芭蕉给晨晨,晨晨爷爷表示感谢。没过多久,邻居家小孩丹丹过来找晨晨玩,晨晨大方地与其分享芭蕉。大约3个多小时后,晨晨爷爷突然听到晨晨大声呼救。他寻声找去,看到丹丹面色发青,两手发抖,口吐白沫。
晨晨爷爷随即呼唤同在附近菜地干活的丹丹爷爷,一起将丹丹送到医院抢救,但最终没能她救下。抢救过程中,医生从丹丹的喉咙里挖出了一块直径约5厘米的、表面带血的芭蕉块。医生认为,丹丹因异物吸入致窒息死亡。
2015年1月26日,丹丹父母将苏婆婆和晨晨爷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赔偿等费用合共73.8万元。
在丹丹父母看来,吃芭蕉对于儿童而言与燃放烟花爆竹一样,其实都属于危险行为。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危险性,及时反对和制止晨晨赠蕉,对丹丹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苏婆婆如果没有提供芭蕉给晨晨,噎食悲剧亦不会发生,其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给芭蕉属善意分享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婆婆的芭蕉没有毒,符合食用安全要求。苏婆婆只是将芭蕉分给了晨晨并得到了晨晨爷爷奶奶的同意,没有给丹丹,事发时也不在现场。苏婆婆不可能预见芭蕉最终会交到丹丹手上,更不可能预见丹丹在进食芭蕉时因噎窒息。苏婆婆在事件当中并无过错,其行为与丹丹死亡的事实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
丹丹已经五岁并就读幼儿园,根据普通人的认知,丹丹的年龄及就学经历足以让其习得对常见食物独自进食的能力。虽然晨晨爷爷当时在场,但其对丹丹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而其对丹丹独自进食芭蕉的行为未加看管,也是基于普通人对事实的合理判断及善意信赖。事发过程,晨晨爷爷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做出侵害丹丹的行为,其在事件中没有过错。
无论苏婆婆将芭蕉分给晨晨,还是晨晨爷爷、晨晨将芭蕉分给丹丹,这都是邻里朋友之间善意的分享行为,这种分享食物的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死亡的结果。丹丹是由于在进食过程中一时咬食过多、吞咽过急的偶发因素致窒息死亡,是无法预见而令人惋惜的意外事件。晨晨爷爷、苏婆婆的行为与丹丹死亡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丹丹的父母痛失爱女确属不幸,但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晨晨爷爷、苏婆婆,这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丹丹父母主张晨晨爷爷、苏婆婆担责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丹丹父母上诉称
丹丹父母上诉称,晨晨爷爷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监督晨晨的行为。晨晨爷爷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儿童食用芭蕉的危险性,并且对晨晨给芭蕉丹丹食用的行为没有加以反对和制止,晨晨爷爷该行为与丹丹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作为晨晨的临时监护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丹丹是因晨晨给芭蕉吃致死,三四岁小孩吃水果冻、芭蕉等块状物是一种危险行为,这是基本常识。丹丹父母还称,苏某提供的芭蕉是丹丹死亡的直接原因,若苏某没有提供芭蕉,悲剧便不会发生。因此,苏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二审:芭蕉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据此,确定晨晨爷爷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晨晨爷爷无故意加害丹丹的目的和行为,不存在故意侵权行为。法院认为,晨晨爷爷对于丹丹进食芭蕉窒息死亡不存在过失:事发时丹丹是已满五周岁的学龄前儿童;比丹丹年幼的晨晨事发当天也独立进食芭蕉;发现丹丹出事后,其也尽力协助救治。正如一审法院所认定,丹丹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晨晨爷爷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侵害丹丹的行为,对丹丹的死亡没有过错,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佛山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能限制无明显隐患的食物分享
该案审判长、佛山中院民一庭庭长吴健南表示,判决是根据民法的基本价值与立场,法律应当鼓励民事主体积极地展开社会交往。如果将小孩之间无明显安全隐患的食物分享行为定性为过错或者过失,无疑会限制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自由,与民法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宗旨不相符,这也不是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
文|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