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市民而言,
外出住酒店已经不是什么稀奇之事。
如果自己驾车出行,
通常也会选择停放在酒店配套设置的专用停车场内。
入住佛山某酒店的小张却因为停放不当而导致车辆受损,其后汽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将酒店管理方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车辆损失。日前,佛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酒店方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
豪车停放酒店门口过道处
谁知竟“飞来横祸”?
2016年7月9日,小张到佛山某酒店办理入住,并将当时驾驶的一台宾利飞驰轿车停放在该酒店大堂门口过道处。不料,当晚21时左右,这台宾利车被不明车辆刮擦,造成车辆右前部受损,小张在发现后马上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处理。经交警部门鉴定,小张驾驶的车辆在停放位置被撞,肇事对方逃逸,但在查看酒店方提供的视频录像时,却因光线原因无法看清肇事车辆的车牌号码。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后确定小张所驾驶的车损失金额约29000元,并依据保险合同规定支付小张车辆损失赔偿款20123.6元。随后,小张签署了赔偿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宾利车损失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
由于酒店管理方在车辆受损后一直不愿意赔偿,保险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酒店管理方支付保险公司垫付的理赔款20123.6元。
保险公司
酒店一方负责酒店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等酒店管理服务事项。事故的发生是因为酒店方未尽到管理、维护职责,应当承担车辆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已向小张支付保险赔偿金,有权向酒店方代位求偿。
酒店方
自己的车场仅为酒店客人提供车辆免费停放服务,对车辆及车内财物概不负责保管。并且酒店方在停车场的明显位置,已张贴相关内容的温馨提示。此外,酒店大堂门口的过道处放置有“禁止泊车”的指示牌,该处是不允许停放车辆的,酒店保安人员也曾多次提醒小张将车停到专用停车场内,但其仍执意将车停放在过道处。因此小张显然对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过错,而酒店方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重大过失情形。造成车辆毁损的是逃逸的第三方车辆,而非酒店本身,保险公司将赔偿责任强加在酒店一方,明显对其不公平。
一审判决
2016年11月,南海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酒店管理方与住客小张达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应附随保障小张重要财产安全的义务。小张将车辆长期停放在酒店经营场所的路边临时停车场,酒店应当清楚该处并非专门停车场但没有加以阻止,其默许住客停车的行为,对于造成车辆被损存在一定过错。同时,酒店应当派员守夜值班,值班所能控制注意的范围包括酒店门口,但酒店方没有及时发现车辆被他人撞损的情况,且事后调取的视频录像不清晰,也给追查实际侵权人造成一定障碍。而小张本人作为住客应当清楚酒店对该场所的可控程度有限,因此其对车辆被损也有过错。
最终,南海法院判令酒店方应承担保险公司理赔价值15%的赔偿责任,即3018.54元。
酒店方不服一审判决,随后上诉至佛山中院。
酒店方
酒店门口过道处既不是专门停车场,也非临时停车场。在小张将车停在该处后,酒店保安人员立即上去劝阻,酒店方不存在默许停车的行为。事发当晚,酒店有派员值班,但因为车辆停放位置并非专门停车场,酒店不可能派专人专门留意酒店门口过道处。事故发生时,值班人员正在酒店一楼大堂进行巡逻,发现车辆碰撞后,立即通知小张并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追查肇事车辆,故酒店已履行其义务与责任,并未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小张不听从酒店保安人员的提醒,未将车停至停车场的固定车位,由此造成车辆毁损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与酒店无关。而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履行其责任,在无法追查到肇事车辆的情形下,应自行承担该案损失。
保险公司对此表示不认可,二审庭审阶段,双方就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提出各自观点,同时庭审上酒店方确认车辆案发时停放地点属于其安排的车辆临时停放地点。
二审判决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受损车辆司机小张到佛山某酒店处消费,车辆停放于酒店范围内,依据法律规定,酒店作为服务提供方及公共场所管理方,有义务保障小张财产的安全不受损害。该案中,酒店方承认案发时车辆停放地点属于其车辆临时停放地点,供顾客短时间停放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案发当晚现场拍摄照片也同样反映出这一点,当时该区域包括受损车辆在内还停放多台车辆。
其次,酒店作为场地管理者,有义务对停车地点的秩序、安全情况进行管理。但相关证据显示,酒店仅在大堂门口通道一侧放置了一块“禁止停车”告示牌,在允许顾客车辆在临时停放点停放后,没有考虑到大堂门口通道来往车辆较多,容易产生拥堵和刮擦危险。相应位置没有放置足量的雪糕筒或警示标志对来往车辆进行提醒,酒店方也没有安排充足的人员对临时停放车辆进行看管和交通现场疏导。
此外,由于酒店视频监控设施安装角度不科学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后无法通过监控设施识别肇事车辆车牌号码,从而使小张等无法向侵权人追偿。
据此,佛山中院认为酒店方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