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 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

廉洁佛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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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往往是党员领导干部

收受红包礼金的高发期。

端午小长假刚过,

这个案例再次警醒党员干部,

伸手必被捉,红包“手雷”接不得。

案例

简某,某市地方税务局副巡视员,党员。简某偶然结识该市某宾馆法人殷某并与之交往。殷某告知简某在其所在税务管辖区域内经营宾馆和餐饮等行业,每年缴税金额较大。

2016年中秋节期间,殷某赠送简某1万元购物卡及所经营宾馆的价值1万元健身卡。此间和此后,殷某未谈及任何请简某帮忙的诉求。

评析意见

简某行为违犯党的廉洁纪律

具体来说:

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与受贿行为的重要区别是,对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行为人仅是在日常交往过程中收受了对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同时行为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

简某收受殷某赠送的1万元购物卡及1万元健身卡。在该过程中,简某没有承诺为请托人办理具体请托事项,也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殷某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行为。

但是,简某在党纪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多次收受与其有监管制约关系的企业法人所送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规定,违犯了廉洁纪律。

此外,简某接受、持有殷某赠送的价值1万元的高档健身卡,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关于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消费卡的相关行为,应当合并处理。

准确认定和处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过程中,应注意把握好以下问题:

第一,适用前提。适用本条款的前提是对方没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行为人也没有利用职权的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否则以受贿罪论处。

第二,违纪情形。本条款规定的是收受可能与公职相关联的、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的礼品、礼金和消费卡,既包括管理和服务对象所赠,也包括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所赠,还包括其工作业务范围内外商、私营企业主所赠,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数额限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按受贿罪论处。

此外,对该条款的适用要注意与违法犯罪的区别。本违纪情形主要是党员仅收受了礼品、礼金、消费卡,没有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谋取利益,如果查实为对方谋取利益,或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则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应当依照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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