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

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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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当前及整个“十三五”时期重要的经济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内容,是广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支撑”重要批示精神的动力源和主抓手。广东法院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找准服务大局的着力点,主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5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

案例一、促进企业优化重组

案例二、创新破产重整方式

案例三、依法处置“僵尸企业”

案例四、有效化解执行僵局

案例五、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案例六、妥善处理土地承包纠纷

案例七、健全环境修复机制

案例八、依法有效保护产权

案例九、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案例十、推动绿色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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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阅读原文”查看案例详情】

此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案件类型,涵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执行转破产、租赁合同纠纷、产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环境权益保护、金融风险防范等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息息相关的内容,彰显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在强化产权司法保护,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加速“僵尸企业”清理,推动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抑制房地产泡沫,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经济环境,加强生态文明保护,服务美丽广东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和重要功能。

保障措施

自去年以来,广东高院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措施。

制定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案件的指导性意见,结合“去降补”重点任务,推动企业调整结构,出清落后产能;大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有效破解执行僵局。‍

‍设立破产审判庭,指导广州、珠海、佛山、惠州中院设立破产审判机构,全省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357件,同比上升47.52%。

出台加强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意见,健全环境公益诉讼等环境资源类案件管辖机制,按生态区划指定广州、潮州、茂名、清远中院及有关基层法院,分别对珠三角和粤东西北地区环境诉讼集中管辖,审结环境资源类一审案件1.43万件,同比上升18.66%。

‍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制订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分工方案,审结各类产权纠纷一审案件4.57万件。

配合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与省金融办等部门联合出台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依法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审结金融类一审案件14.65万件。

推进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审结房地产合作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等一审案件2.07万件,同比上升16.23%。

‍审结涉及山林土地权属、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等一审涉农民事案件1400件,扎实加强“三农”服务。

下一步,广东高院将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准度和精度上继续发力,同时将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紧密结合,统筹推进,为落实“三个支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部分案例

案例一、促进企业优化重组

(一)基本案情

广州汇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汇集股份公司)于1996年12月9日上市,自2000年起连续四年亏损,截至2015年6月30日,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遂向广州中院申请对汇集股份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广州中院于同年10月22日裁定受理汇集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

(二)裁判结果

2015年10月29日,广州中院决定准许汇集股份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同年12月7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汇集股份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结了重整程序。截止2015年12月31日,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受偿的现金和股票已全部完成偿付;重组方根据重整计划应注入汇集股份公司的股权和现金已全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和现金支付。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州中院受理的首宗退市公司重整案,该案创造了广州中院受理重整案件中审理周期最短的记录,让退市公司获得涅槃重生的机会,具备了恢复上市的可能性,为当地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对于完善地方产业结构具有积极意义,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多赢局面以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创新破产重整方式

(一)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福昌公司)系大型民营制造型企业,年产值10亿元左右,聘用员工近4000人。2015年10月,福昌公司因经营成本过高引发资金断裂,突然停产,引发500余名供应商和3700多名员工激烈维权。同年11月12日,债权人以福昌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深圳中院申请重整。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13日,深圳中院决定在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之前,采用“预重整”方式审理本案。通过“预重整”,本案矛盾得到迅速平抑,福昌公司近4000名员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恢复生产的障碍逐一消除。2016年6月29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福昌公司破产重整案。2016年11月9日,深圳中院裁定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308位债权人的债权,确认债权总额人民币40984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借鉴“预重整”制度并引入司法实践的有益创新与探索。法院采用“预重整”的审理方式,为困境企业及其出资人、债权人、人民法院、当地政府和管理人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平衡各方的利益,实现了企业重整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司法效果,为重整案件的顺利推进提供了保障,促进了企业的优化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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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潘玲娜 胡静 陈明蔚

编辑: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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