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维权】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该如何支付?

惠州工会
+ 订阅

劳动合同遭解除

经协商一致后

用人单位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李女士,2015年2月入职一家服装公司工作,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但是单位没有将劳动合同书给李女士,李女士也不知道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2017年4月10日,公司通知李女士,打算与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将给予李女士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对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不知道应当要求多少经济补偿金。

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案例中,李女士同意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属于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补偿应当根据李女士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两年零两个月,给予2个半月的经济补偿。

工会提示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月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上,确定了提出解除动议一方的责任问题,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动议的,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加载全文
热门评论
快来抢沙发

    继续阅读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