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街商户违法占道经营、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僵尸车”长期停放街道、电动车乱停乱放等不文明行为不仅给行人造成不便,而且还影响市容市貌。为进一步推进全国文明城市迎复查工作,加强交通秩序整治,昨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城管、特警等部门在市中心区江南、江北等地开展“清障”行动,对商家使用障碍物私自占用公共停车位等行为依法予以强制清除并处罚。
据统计,当日上午,联合执法行动共清理占道物品约340件,其中水泥墩52个、“雪糕筒”90多个、脱胎81个,以及铁杆立柱、铁链、车位锁、摩托车和超标电动车等百余件,释放了一批公共停车位。
个别商家将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
昨日10时许,公安交警、特警、城管执法人员来到市区下埔西堤路、水门路、南门路等路段进行“清障”。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些路段是市区下埔交通最繁忙的道路之一,两侧商铺林立、住宅云集,车位异常紧张。然而,一些商家却用立柱、水泥墩、“雪糕筒”、废弃轮胎等物品将门口宽阔的公共停车位“据为己有”,导致市民停车难。
在西堤路一家宾馆楼下,个别商家竟私自在人行道划了数十个停车位,并在门前地面设置铁柱,摆上废弃轮胎,拉上绳子禁止车辆驶入停放。对此类违法行为,民警和执法人员依法一一给予收缴和拆除。
将开展百日交通秩序整治行动
“路边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严禁私自占有使用或取得收益,霸占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宣传设施科科长骆其暖表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联合相关部门在市中心区开展为期百日的交通秩序整治行动,并将“清障行动”常态化,严厉打击私划停车位、私占公共停车位等行为。
据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提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依法给予罚款,若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惠州日报
【记者】杨 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