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增贫困户、劳动力界定如何界定?广东省扶贫办做出最新解答

南方农村报

南方农村报讯 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期间指出,扶贫工作中,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全过程都要精准,有的需要下一番“绣花”功夫。为了更好地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日前,广东省扶贫办针对扶贫工作中的部分问题,下发《关于我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相关政策作出详细说明。

新增贫困人口认定标准和程序不变

建档立卡工作各地早已完成,如果有村民因大病等原因致贫,能否纳为贫困户呢?

广东省扶贫办早在去年5月就指出,贫困人口进行动态管理(详情请见南方农村报2016年5月26日报道《贫困人口长期公示,动态管理》)。《通知》对新增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等作出详细说明。

《通知》说,2017-2018年新增贫困人口的认定标准仍以2014年全省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3%(绝对数4000元不变价)为标准,综合教育、医疗、住房等“三保障”因素,由所在县人民政府在当年3月底前认定。识别办法和认定程序保持不变。认定前,各县扶贫办要将拟定新增的贫困户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提供给当地编办、工商、地税、住建(房产)、公安(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进行比对,确保其符合贫困条件后再报同级政府审定。

新增有劳动力的贫困户所需帮扶增收项目资金由县统筹安排;无劳动能力的新增贫困人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予以扶持。有劳动力的相对贫困人口脱贫标准按《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以2015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不变价)为基数,按每年递增7%计算,确定2016-2018年有劳动能力的相对贫困人口脱贫标准分别为6433元、6883元和7365元。如2016年和2017年达到或超过当年预脱贫标准线的,且符合退出条件的,可确定为退出对象,但要继续予以帮扶,保留跟踪至2018年。

部分残疾人视为有劳动力

年满16周岁的学生,算不算贫困家庭的劳动力呢?《通知》明确界定劳动力——农村贫困户家庭成员中16周岁及以上在校生统一按有劳动力(普通劳动力)计算。

《通知》解释,按照国家统计局对农村劳动力的统计口径,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5周岁为劳动年龄人口。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关于做好2016年扶贫对象动态调整和建档立卡信息采集录入工作的通知》,普通劳动力是指16周岁及以上具有劳动能力,但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技能劳动力指经过技术等级考试合格后,获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执业资格证书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丧失劳动力是指由于疾病、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无劳动力是指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和超过劳动年龄的老人。

对残疾人劳动力的界定应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准确判断,并在村民大会讨论和村委会核实中据实评判残疾人有无劳动力,避免主观上将残疾人直接列入无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原则上除一、二级肢体残疾人、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之外,其他类别和登记的成年残疾人都应视为有劳动力。

有房的贫困户不一定清退

贫困户有房有车,是不是一律清退呢?《通知》明确了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关于“房产”问题。鉴于广东省在2010-2015年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和“两不具备”贫困村庄搬迁工程,支持鼓励有一定自筹能力的贫困户在本县或本镇购买或自建住房。因此,各地在清退不符合贫困条件农户过程中,对上述属于前期政策性住房改造或移民搬迁的部分农户,如其房产虽属商品房但仍为唯一自住用房,并符合现行贫困人口认定标准的贫困户,不能作为“有房产的贫困户”而予以剔除。

二是关于“车辆”问题。对核实农户在2015年前已购买拥有大、中、小型(按公安交通管理车辆标准)车辆的农户不予认定为贫困户。对2016年以后通过帮扶脱贫致富的贫困户购买小型车辆的(拥有大、中型车辆的农户除外),尤其是主要用于生产工具的车辆,不能作为“有车辆的贫困户”而予以剔除。

三是关于“注册法人资格或股东”问题。鉴于有部分贫困户身份证被他人用于企业法人注册或拥有经济组织股份而成为股东,但经查实该贫困户与经济组织并不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且其本人符合现行贫困人口认定条件的,不能作为“有注册法人资格”而予以剔除。同时,要及时将其注册法人资格的情况通知工商或地税部门予以注销。对贫困户联合其他农户因经营农业或农产品加工业需要组成的合作股东,且其本人符合现行贫困人口认定条件的,也不能作为“有股东资格”而予以剔除。        


编辑 黄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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