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上锁共享单车,为何被行拘甚至刑拘?广州也曾有案例

澎湃新闻

作为一种新兴的经营方式,共享单车在各地推开的同时,相关新闻也引人关注。最近一则引发热议的新闻发生在北京两个护士身上。

据媒体报道,2月22日,北京火箭军总医院的两名女护士私自给ofo共享单车上锁,被警方逮个正着,被行政拘留5日。

网友拍摄的私自给共享单车上锁占为己有的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近期多地出现破坏共享单车的事件,还有人对共享单车私自上锁,独占使用,针对这些行为,警方作出了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共享单车公司有哪些维权方式?

未来网的报道称,上述两护士被行政拘留,理由是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同上。

未来网引用律师的说法称:“把车上锁了,就导致车辆无法被乘客使用。这是侵犯共享单车供应商的财产权。”

北京律师张鹏表示,盗窃罪在刑法有明确的构成要件,治安处罚管理法是对盗窃数额还达不到刑事标准,行为上符合盗窃构成要件的,予以行政处罚。

另一位北京陈永福律师认为,认定盗窃必须有侵犯他人财产的故意。“盗窃还必须是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绝对控制,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些权利。”

未来网的报道称,2月22日下午,火箭军总医院门口,两名女护士下班时刚要打开被自己私自上了锁的“小黄车”,就被在附近的民警抓个正着。

陈永福对此认为,如果两护士没有把单车据为己有,只是为了自己骑行方便,无主观上盗窃的故意。“护士只是占有了单车使用权,所有权还在单车公司手中。护士下班后继续骑行,单车公司又可以收费,继而又形成一种租赁关系。”

陈永福说,实际上一些共享单车公司事先也意识到,可能会出现单车被人上锁等风险,因此采用一种信用机制进行约束,一旦用户违约,就降低用户信用,甚至清零。

张鹏认为,共享单车公司的行为不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而是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的商业服务,用户与共享单车公司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

他解释说,每个人在完成注册账户,输入密码,骑车付费后,这相当于与共享单车公司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两位护士结束骑行,相当于履行完了合同,但她们继续对单车进行上锁,就没有合同依据。

“共享单车公司如果认为护士的行为构成违约,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违约损失;如果认为护士的行为构成侵权,也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诉她侵权。”张鹏说,至于赔偿多少,还需论证,并需要共享单车公司找证据。

破坏共享单车处罚案例:有的行拘,有的刑拘

除了被私自上锁外,共享单车遭破坏的新闻近期屡屡见诸媒体。其中,发生在广州的一起破坏共享单车案当事人被刑拘了。

1月19日,广州警方通报称,2016年12月15日,一名治安联防队员途经广州荔湾区花地大道南渔尾桥底时,发现一名男子拿着大铁锤正在砸一辆网约自行车的车锁,联防队员立即上前制止,并将嫌疑男子抓获扭送到派出所,事后,李某被刑拘。

对此案,丁金坤说,该男子行为很明显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但最终能否立案起诉,要看该男子破坏共享单车造成损失的数额。他解释说,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该罪起点标准之一是造成公私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才可。

“本案中,该男子如果只是破坏一辆车,被刑拘后,也有可能因达不到立案标准,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处理。”丁金坤分析。

普法小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 黎咏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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