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纪平要把牢底坐穿!市中院一审宣判:死缓,并限制减刑

河源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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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24客家文化公园杀人案”宣判,因被告人刘纪平在案发时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有依法从轻情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纪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刘纪平听判后表示不上诉。

2015年10月24日,河源市客家文化公园内发生一起儿童凶杀案,2名儿童遇害,1名儿童受伤。犯罪嫌疑人刘纪平被公安部列为A级通缉疑犯,警方悬赏35万元,奖励提供重大价值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或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单位或个人,这也是广东省悬赏的最高纪录。

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刘纪平在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受害者:指认刘纪平为作案凶手

受伤的男童曾某某成为本案的关键证人,他指认了刘纪平为作案凶手。

曾某某作证称,当天这个人(指刘纪平)带着他们3人走到池塘旁的草丛边,说里面有很多鸟,让他们蹲在里面,蹲下后男子突然快速地去打钟某某,接着又打朱某某,最后来打他,他被打得趴在地上,打了一阵男子就离开了。离开没多久,他就看见朱某某坐在地上一边哭一边喊钟某某。

过了一会,男子又回来,对朱某某用河源话说“不要怕,叔叔捉鸟给你”,接着男子又去打了朱某某几下就离开了。他等了一两分钟,就从左边树林穿出去,向那里的一个伯伯求救,后来被救护车送到了医院。

谈及作案动机,刘纪平供述称,2015年10月24日当天才有了杀人的念头,选择杀小孩是因为思想有问题,良心有问题,“杀大人我肯定杀不了,我本人身体比较弱小”。

一审判决:死缓并限制减刑

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纪平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非法剥夺无辜未成年人的生命,并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被告辩护人认为刘纪平是精神病人,请求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鉴定,被告人刘纪平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故对刘纪平依法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纪平用水果刀杀害被害人后丢弃作案工具、血衣,变换穿戴,转换逃跑线路,刻意逃避侦查,可见,其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及控制行为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纪平持刀朝被害人的头、颈部连续刺戮多刀,作案手段极其残忍,罪行和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纪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刘纪平限制减刑。

刘纪平听判后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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