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清远市中心区域车位配比不变 郊镇普遍调低

清远新闻
2017-02-1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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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车位库存较高,

租售矛盾越发突出,

近一两年清远关于住宅区

地下停车位建设配比是否该调低一直存在争议,

如今,这一争议该画上句号了!

日前,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清远市规划区配建停车场(库)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并于今年3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法规同时废止。与2014年的试行版本相比,《办法》中规定,清远市中心区域车位配比不变,郊镇区域车位配比有所变化。

图片来源网络。

据悉,《办法》所称配建停车场(库)是指除工业、物流、仓储外的各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相应配套建设的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清城区及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清远市长郭锋认为,城市空间利用,规划要适度超前,既要给开发商一定效益,也要引导市民停车从路面入库,提升管理水平。

远离镇区住宅区停车位配比由0.8调至0.6

《办法》规定,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指标中,住宅区包含住宅式公寓车位和标准户比为1.0;商业项目中,酒店的车位配比下降0.5,2014年试行版本车位与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比为1.5,现下降至1.0;原试行方案中没有独立餐饮商业项目事项,《办法》得以体现,车位配比为1.5,其他商业项目车位配比不变,为1.0。其余办公、文体设施、医疗、教育、公园等项目车位配比基本没有变化。

相对2014年试行版本,《办法》中对郊镇区域项目车位配比调整较大:2014年试行版本中,源潭镇、飞来峡镇、石角镇、太平镇、三坑镇、山塘镇、禾云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清远市规划区统一指标标准的60%执行,《办法》中只有源潭镇、石角镇、太平镇未降,其他镇按照划定指标标准的40%执行,即住宅区车位和标准户配比为0.4;2014年试行版本中,石潭镇、浸潭镇、龙颈镇镇区的停车位标准按照划定指标标准的50%执行,也下调至4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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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远离镇区居住组团、独立配置公共服务设施、以度假住宅为特征的郊区开发地块,停车位标准普遍也调低20个百分点,即仅按照规划区统一指标标准的60%执行,按此标注计算,住宅区停车位配比由原来的0.8调整至0.6。

《办法》不再对保障性住宅小区车位配比设限,仅要求在地面预留适当的停车空间。

对于此次调低部分区域车位配比,规划部门表示,上一版本是试行版本,按照规范文件要求,根据清远实际情况,停车难的问题也提得比较多。因此中心城区停车位设置维持原有标准不变,乡镇执行标准有一定困难,所以此次修改把相关标准适当降低。

新建住宅需100%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办法》为鼓励在非居住类建筑中采用机械式停车位,对2014年试行版本进行了修订。新修改内容为地下车库、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纳入容积率的计算,地面及二层以上车库的按其建筑面积的30%纳入容积率的计算。而非居住类建筑机械停车位计入有效停车位,但有效机械停车位的数量不得超过项目总停车位数的60%。

目前,市区已经有一些商业项目开始使用机械停车库以解决停车位不足问题。有已经使用机械停车库的商业项目负责人认为,机械化立体车库最大的优点是充分利用空间,节省土地面积。让出更多的空间给社区还原绿色,是主动性环保理念的有效促动,一般来说,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占地面积约为平面停车场的1/2—1/25,空间利用率比建筑自走式停车库提高了75%。传统停车场可以放50辆,而采用立体车库在相同的面积下可以停放15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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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停车位充电桩问题也新增写进规划,未来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新建的大于2万平方米的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的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小于总停车位的10%。

采写:南方日报记者 陈步上

编辑:林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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