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机动车监测站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罚4万元

广东环境保护
2017-01-16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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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近日,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对鹤山市华兴机动车检测站未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罚款4万元。

▲鹤山市华兴机动车检测站

违法情况

2016年10月28日,江门市环保局联合鹤山市环保局对鹤山市华兴机动车检测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检测站曾用两种检测方法对13辆车进行排气检测。其中12辆汽油车先按法定的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排气检测不合格后,改用双怠速法检测至合格;1辆柴油车先按法定的加载减速工况法检测,排气检测不合格后,改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至合格。

经向公安车管部门核实,上述13辆汽车年审所提交的检验报告,均为该站使用非法定检测方法的报告,存在擅改检测标准(方法)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

▲使用稳态工况法排气检测不合格

▲使用双怠速法通过排气检测

处罚情况

鹤山市华兴机动车检测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江门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知多D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江门市从2013年1月10日开始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

各类在用机动车采用的排气污染物检测方法和执行的排放标准如下:

(一)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的检测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依照标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稳态工况法)》(DB44/592-2009)执行。

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和标准DB44/592-2009规定不适用简易稳态工况法的轻型汽车(如全时四轮驱动汽车)的检测采用双怠速法,依照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执行。

(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的检测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依照标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加载减速工况法)》(DB44/593-2009)执行。

标准DB44/593-2009不适用加载减速工况法的汽车(如紧密型多驱动轴的汽车)的检测采用自由加速法,依照标准《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执行。

(三)其它机动车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执行的排放限值遵循相应的国家标准。

来源/江门环保微信

整理/广东环境保护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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