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出台

广东交警
2017-01-12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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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驾驶人考试工作,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规范》(公交管〔2016〕137 号)等规定,广东省公安厅制定的《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广东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出台,已于2016年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

《细则》于2016年4月启动草拟工作,广东省公安厅先后征求了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厅直部门和全省各市公安局意见,经修改完善后形成审查稿,最终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颁布。

《细则》分为总则、资格条件、资格授予、资格暂停、恢复、取消、证件和档案管理、附则等6部分内容。《细则》规定,考试员实行资格管理、定期培训、考核淘汰制度,规范考试员证照和档案管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队伍管理,深入推进广东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制度改革。

《细则》拓宽了考试员选用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考试员队伍。考试员分类为专职和兼职考试员。专职考试员在车辆管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以及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车型的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兼职考试员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可以承担全部准驾车型的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工作和与其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相对应车型的小型汽车及以下准驾车型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工作。由于使用社会考试辅助人员是本次驾考改革提出的新要求,为加强对社会辅助考试人员管理,《细则》将社会考试辅助人员纳入考试员管理。试行由政府财政保障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社会志愿者等人员,但驾培机构教练员不得聘用。社会考试辅助人员在专职考试员的监督管理下,可以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以及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辅助评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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