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非法采砂、运砂、堆砂都可能构成犯罪

清远日报 2016-12-26 15: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月1日已开始实施,12月21日到23日三天,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市海事局等五部门在北江清远段进行联合执法宣传。根据两高最新《解释》,盗采河砂明确将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根据市政府《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砂管理联席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清远市近期水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水务局制定了《北江干流清远段联合执法行动方案》。12月21日至23日连续三天,市水务局水政监察支队牵头,组织市海事局、市公安、市交通局、市航道分局等五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宣传。
 
此次联合执法行动从北江干流清远界牌河段巡查至英德市连江口河段,对北江干流清远河段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整治,共出动联合执法人员84人次、执法车20辆次、执法船3艘次,检查采砂船21艘次,张贴、派发《解释》宣传单、《严厉打击违法采(运)砂行为,共同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等宣传单张155份,执法巡查过程中现场没有发现违法采(运)砂行为。
 
水务局副调研员詹正大介绍说,通过此次声势浩大的联合执法巡查暨宣传行动,有效加强了水务、海事、公安、交通、航道及属地水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了联合执法优势,完善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提高了执法效能,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违法采砂(运)砂等水事违法行为,确保了河道采砂安全生产,切实维护了北江干流清远河段良好水事秩序的目的。
 
聚焦
 
两高院明确盗采河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两高最新《解释》已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据相关规定应当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行为都属违法行为,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此前广东省内水政执法的主要依据是《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两部法规,两部法规中都已明确盗采河砂将按非法采矿罪定罪。此次两高出台新的《解释》,是从国家层面上进一步明确水政执法依据。
 
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如查实无河道采砂采矿许可证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违法采砂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公安机关以非法采矿罪立案侦查。
 
运砂方面,根据《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砂合法来源证明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如查实运砂船无河砂合法来源证明运输河砂;使用超过有效次数或者有效期限的河砂合法来源证明;伪造、变造、转让、涂改、出借或者出租河砂合法来源证明;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以上任何一项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可暂扣违法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责令其卸到指定地点,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明知是违法采砂犯罪所得的河砂仍为犯罪分子运输其犯罪所得的河砂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以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立案侦查。

 

【记者】彭勇珍

编辑 叶镇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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