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环境保护 2016-11-30 15:56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项维护公民和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有效制度已经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环境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并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诉讼主体加以明确,“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目前,我省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多是环保宣传和环境教育领域,在环境维权方面涉猎较少。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组织成立时间还不够法定年限,二是组织定位不涉及环境公益诉讼领域,三是缺乏法律专业素养、取证难、费用高等问题阻碍环保社会组织开展环境公益诉讼。
作为现阶段我省唯一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和实践的环保社会组织,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15年末提起了一宗电镀企业偷排造成车陂涌水环境严重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的公益诉讼案。2016年11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416404.8元,并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同时承担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出评估费90000元、律师费260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历时10个月的我省首宗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圆满成功结束。省环保基金会主要做了以下探索:
1成立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
2015年1月1日起广东省环保基金会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随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运行,主要承担环境公益调解、公益诉讼、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工作,为稳步推进我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以及公众的有序参与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设立环保基金会环境维权专项基金
2014年12月31日,省环保基金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的实施方案》,为环境维权、公益调解、公益诉讼、污染鉴定、法律咨询、社会监督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
建立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行政部门的起诉与支持起诉的协调联动合作模式,这既强化了公益诉讼的力度,而且符合最高检的改革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
此案是我省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的首宗公益诉讼案,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强力关注,中国环境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等主流媒体都作了大篇幅的报道。由于检察机关和行政部门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参与和支持社会组织的公益诉讼活动,极大地强化了公益诉讼的力度,为诉讼提供了法律、技术咨询和协助调查举证。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整理/广东环境保护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