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异的“标会”——粤东民间非法集资乱象调查

南方法治报 记者 南方法治报  2016-11-21 13:22

变异的“标会”

——粤东民间非法集资乱象调查

南方法治报记者 欧汉华 通讯员 郑奕煌 翁锦鹏 陆永红 林晓

近年来,随着经济领域内深层次、结构性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犯罪风险隐患也明显增多,并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其中,一种打着“标会”旗号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日渐成为粤东潮汕地区(汕头、揭阳、潮州、汕尾)近年来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经济发展中资金供需的矛盾,把古老的民间“标会”演变为新型的涉众型非法集资经济犯罪活动,进而引发一定的治安、刑事案件及群体性事件,对社会治安环境稳定造成严重威胁。

“标会”,是一种具有悠久历史的民间信用金融行为,具有筹措资金和赚取利息双重功能。其基本形式是:由若干人自愿组合,“会首”(或称“会头”)组织发起“标会”,参与者每期缴纳“会费”,每期筹集的会款按约定的规则归某会员所有,利率低于民间借贷而高于银行,多是亲朋好友之间互助互济的融资形式,在粤东潮汕农村地区有着相当广泛的群众基础。

然而,“标会”也存在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现在的新环境之下。

打个比方,“标会”首期筹款归“会首”无偿使用一个月,其他参与者(称“会脚”)通过投标金额高低的方式,由出标高的参会人员中标,获得该次总会款的支配权。每人一次,一月一会一轮回。“会费”按约定每份几百元、几千元、几万元,甚至更多。有的人在这个“标会”是“会脚”,同时又是另一个“标会”的“会首”,还有的“一人多会”、“以会养会”,使得利用“标会”非法集资活动愈演愈烈。在超高利率的诱惑和资金紧缺的情况下,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村民参与其中,而“会头”若没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增值,而是用于挥霍,为填补亏空又不断发展新“会”,“以会养会”,或假冒参会人员中标,以新“会”会款支付老“会”会款和借款利息,最终便会导致“诈会”、“停会”、“倒会”、“逃会”,令其他会员遭受经济损失。

以公安机关查处的洪某娜、林某华利用民间“标会”非法集资案为例。该案中,“会头”洪某娜及其丈夫自2010年4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共组织11场“标会”,每期会款500至1000元不等,人数为20至30人;共有80名村民参加,涉案金额约400万元。在组织“标会”的过程中,洪某娜、林某华为图财,多次以假称其他会员得标的方式“偷标”,并将所得钱财用于个人消费挥霍,最终因无法支付到期的会款而“跑路”。

据不完全统计,粤东潮汕地区近年因民间“标会”引发公安机关受理非法集资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数十宗,涉案金额数亿元。仅潮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今年1至10月就侦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19宗,其中利用“标会”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17宗,占89.47%;逮捕犯罪嫌疑人18名。

那么,民间“标会”到底潜藏了什么风险?又带来了哪些防范、监管难题?该如何引导民间融资行为走上法治轨道?为此,南方法治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民间“标会”如何演变成非法集资?

南方法治报记者 欧汉华 通讯员 郑奕煌 翁锦鹏 陆永红 林晓

在潮汕农村地区,由于投资渠道狭窄,经济、法律等知识的欠缺,对发财致富的渴望,使农村群众更倾向于选择“标会”这种看似高利率高回报的投资方式。但高回报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一旦出现“诈会”、“停会”、“倒会”、“逃会”,群众将遭受严重损失。公安部门打击“标会”涉众型经济犯罪面临不少瓶颈问题,除了找准方法加强防范打击外,还要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法治轨道。

警方缴获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记数本。南方法治报记者 欧汉华 摄

案例

非法吸收500多万元逃匿

7月12日,潮州市潮安区公安机关接群众洪某钿等人报称,他们被潮安区庵埠镇人陈某娥以“参会”的方式非法集资40多万元,后陈某娥一家携款逃匿。

接报后,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克湘立即率员对该案进行侦查。经查,自1994年起,犯罪嫌疑人陈某娥伙同其丈夫陈某富、小儿子陈某,以“落会”的形式非法吸收周边村民的资金,至2016年5月初,许某恩等22人被非法吸收人民币500多万元,2016年7月中旬,陈某娥一家先后携款潜逃。

8月5日,潮安警方在普宁市流沙镇将犯罪嫌疑人陈某娥、陈某富夫妇抓获归案;同日下午,办案民警在潮州市枫溪区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归案。经查,陈某娥、陈某富、陈某分别对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逃匿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特点

以高回报为诱饵欺骗性强

记者经调查采访了解到,民间“标会”主要有以下特点。

作案方式具有较强的农村特色。“标会”在潮汕农村发展历史悠久,大部分老一辈的人都试过以类似的方式进行投资。因此类非法集资的发案地大多集中于乡镇,被侵害的对象多为农民、工人、妇女、老人及部分闲散劳动力等弱势群体,该类人群往往不能充分评估风险,法律意识不强,难以辨别合法与非法,盲听盲从,偏听偏信,为了高回报、高利息,积极主动或被动地将自己的资金出借或投资,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集资者利用亲戚朋友关系作案。涉案群体与集资人往往是同一村镇或相邻村镇的村民或具有地缘关系的居民。不法分子利用同是乡亲、彼此熟识、容易放松警惕的特点,对参与人进行诱骗,具有极大的欺骗性。

隐蔽性强,存续运营时间长。参与人往往在不法分子卷款逃逸后才举报,甚至个别出资人明知活动非法,但担心一旦不法分子被查处后,所投资金血本无归而不愿举报。种种情况导致非法集资活动隐蔽性强、存续运营时间较长,大大增加了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难度。

高回报高利息诱惑大。由于民间“标会”的高额利润,年利率高的可达30%多,受高回报的利益驱使,参会者往往深陷其中,无法自拔。在每一起“标会”案中,高于银行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利率诱惑往往让求富心切者无法抵挡,失去理智,不畏风险,心存侥幸,孤注一掷,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债权人维权难。民间“标会”多属于民间自发、闲散的民间组织,缺乏有效监督机制,而且“会员”与“会头”之间的资金往来多以借条形式出现,有的根本就无借条或其他凭证,一旦出现纠纷,债权人难以维护合法权益。

社会危害大。“标会”涉及人员广,投入资金多,但由于资金不会增值,“会头”为了弥补资金缺口,采取不断发展会员、增加会数的方式,以“会”养“会”,亏空越来越大,或者将会款用于高消费、赌博等其他用途,最终导致“倒会”。“倒会”将造成众多家庭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稳定。

瓶颈

打击“标会”存在不少难题

主体复杂办案难。从潮州市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近期侦办的“标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看,主体较复杂,从下岗职工、离退休老人、农民、社会无业人员,到企事业单位职工、公务员等,几乎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阶层,主体的复杂加大了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力度和难度。

作案手段极具隐蔽性发现难。“标会”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强于一般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前,都要进行比较周密的计划,对犯罪手法、程序、步骤事先进行精心设计,在犯罪初期不易被发现。

取证难、追捕难。“标会”涉众型经济犯罪受害人大多是自愿把资金交予作案人,两者之间甚至无交付凭证,因此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往往只能听从受害人供述,取证难度较大;一些受害人与作案人并不熟悉,当作案人卷款逃跑时,受害人无法提供作案人相关资料,甚至连对方姓名都一无所知,这也给追捕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

公安工作开展难。公安机关在侦办此类案件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如果处置不当,还极易引发群体性事端,影响社会稳定。由于受害群众一时无法接受经济利益严重受损的事实,极易采取极端的行为强烈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受害群众的损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他们认为是公安机关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的。若处置不当,甚至将矛头指向公安机关。由于此类案件的受害群众较多,有些群众还不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使得取证工作开展较为艰难。

经验

主动作为最大限度将损失降到最低

那么,如何有效防范打击“标会”经济型犯罪?潮州市经侦部门加强与刑警、治安、派出所等相关警种的联系配合,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广辟“标会”案件来源,主动搜集苗头性信息,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

构建预警工作制度。为克服“标会”经济型犯罪发现难、取证难的特点,潮州市经侦部门建立了专项行动信息收集预警工作制度,广泛搜集信息,确保预警耳聪目明,争取做到早发现、猛打击,最大限度地将损失降到最低。

建立协作制度。主动与当地金融、工商、检察、法院、税务等部门建立协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发挥各业务单位的职能长处,合力打击辖区“标会”经济型犯罪。

夯实基础制度。为突破“标会”等经济型犯罪主体复杂难定位的瓶颈,潮州市经侦部门定期深入乡村社区和工业园区,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防范经济犯罪意识,广泛动员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提供线索,这些举措既为有效打击经济犯罪提供有力支撑,又有效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反思

“标会”为何变成经济犯罪?

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相关负责人认为,当前,经济发展速度放慢,群众投资需求难以实现,使违法犯罪有机可乘。受害群众普遍认为,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利率太低,而身边投资渠道又少,面临物价上涨、正常开支不断增加的局面,深感自己手中的货币在不断贬值,急于寻求简单、便捷的投资增值办法。这种需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实现时,便为别有用心的企业和个人“标会”融资提供了机会。

潮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支队长林文彬认为,潮汕地区私营企业多,在当前经济环境下贷款门槛高,个别企业只好走“标会”融资的道路,但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倒闭,无法还钱,最后“倒会”,“会头”逃跑,“会脚”报案,遂成经济犯罪案件。而出现“会头”逃跑的原因,一是资金链断裂,有的“会头”将募集起来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等,一旦资金链断裂则无法按时返还会钱;二是由于参会人员之间较为熟悉,有的“会头”帮“会脚”先垫付每期的会钱,后无法拿回会钱而出现问题;三是法律意识淡薄,迫于压力而选择逃避打击。

观点

如何引导民间融资走上法治轨道?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拓展部主任黄俊平认为,“标会”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标会”是以欺骗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的信任而获取大量的资金,这种行为是不经人民银行同意和批准就从事的集资活动,这是对国家金融管理权的侵犯,必然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干扰银行储蓄业务的正常进行。其实,民间融资完全可以走上法治轨道,如炒股、买卖基金、买分红型保险等。

专家认为,要强化综合治理,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参加“标会”将承担的巨大经济风险,引导群众合法投资、科学理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鉴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利益诱惑,不要参与“标会”,防止上当受骗。

说法

“标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朱兴州认为,“标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