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日报 记者 刘烨华 2016-11-07 10:55
2013年9月,河源龙川县老隆镇发生一起3名初中生溺水身亡的事故,事故与河床挖砂有关,3名孩子的父母为此起诉挖砂公司,近日,市中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挖砂公司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回放
2013年9月20日中午,4名未成年女生与青年黄某相约到龙川县老隆镇某村河坝玩水。起初,5人在浅水区玩,大约在水中玩了1个小时后,5人不知不觉已经离江边10多米,水位也到了肚脐的位置。正当5人继续往河中心走的时候,先后都出现一脚踏空的情况,意外突然发生,5人均被湍急的河水冲走。落水后,黄某与其中1名女生在水中双手乱划往岸边靠,最终幸运逃生,但剩余3人则不幸溺水身亡。
据介绍,事发河段位于老隆镇,案发前这个河段经常有采砂船进行采砂。事故发生后,3名溺水身亡女生的父母认为,小孩溺水身亡与河道挖砂有关,于是将挖砂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挖砂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和青年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索赔71.4万元。
法院审判
经查明,紫金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事发河段采砂,而该公司的采砂船存在越界违规采砂的行为。市中院二审认为,3名女生溺水身亡,其民事责任应由三方承担,除了孩子的父母和黄某外,在河道越界挖砂的公司同样存在过错。
首先,3名女生的父母作为未成年小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放任小孩到东江河道玩水,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即80%的民事责任。其次,黄某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在东江河道玩水的危险性,却依旧带着未成年人到东江河道玩水,存在过错,应承担10%的民事责任。再次,紫金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应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第一,该公司越界在河道沙滩前的河道采砂,其行为本身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第二,该公司在采砂过程中,在其砂场内以及案发河道周边均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和提醒注意义务;第三,该公司的违法采砂行为必然导致案发河道沙滩附近河段的河床降低、河床不平和河水变深,而河床降低、河床不平和河水变深必然导致该河段的危险性大大增加。
市中院根据该挖砂公司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判决紫金县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吴某甲各赔偿原告多项经济损失共71464.65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河道挖砂造成的溺水事故屡见不鲜,一方面,家长应该加强对小孩的安全教育,防止小孩到危险地段玩耍;另一方面,挖砂公司应履行好自己的社会职责,严格按照规定采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设置必要的提醒注意标志,防止采砂河道变成威胁群众生命安全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