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多次阻挠工程施工,两村民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获刑

云浮发布  2016-10-27 11:19

【基本案情】

2015年,云安区镇安镇上马岗村因该村弃土场及村道的问题与中铁十四局江门至罗定高速公路第十四合同段施工方(以下简称:中铁施工方)发生矛盾纠纷,为此该村村民黄某甲、黄某乙召集同村20多名村民于2015年3月至5月期间,先后多次到上马岗村弃土场入口、江罗高速施工红线内、田冲便道等地采取放置石头、把摩托车停在路中间等方式堵路,阻止中铁施工方的车辆通行,造成施工受阻而遭受经济损失。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该施工项目因村民阻止施工造成的经济损失为4万余元。

其中2015年5月4日,以黄某甲为首的20多名村民到田冲便道拦停中铁施工方一辆水泥搅拌车,要求中铁施工方交5000元。最终中铁施工方向黄某甲支付了5000元,水泥搅拌车才得以放行。后该款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中铁施工方。

该案经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一、黄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二、被告人黄某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黄某甲、黄某乙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堵路阻止中铁施工方作业车辆通行,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中铁施工方经济损失共4万余元。黄某甲还敲诈勒索中铁施工方5000元,数额较大。黄某甲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敲诈勒索罪,黄某乙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名成立。黄某甲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鉴于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敲诈勒索的5000元已退回中铁施工方,依法又可对其敲诈勒索罪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对其二人作出判决。(供稿人:卢丹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