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劳动法》与国务院规定有没“打架”?权威答案来了

工人在线 记者 南方工报  2016-10-24 19:07

你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

《劳动法》与国务院规定有没“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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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了,二者不冲突,40小时为司法实践标准。

近日,关于员工每周工作时间的话题引起社会热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最长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那么员工每周到底工作40小时还是44小时?上位法和下位法是否相抵触?二者真有冲突吗?日前,南方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劳动法律专家。

李迎春:

司法实践以40小时为标准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劳动法律师李迎春认为,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并没有抵触《劳动法》。

他表示,理解法律不能脱离了当时的历史环境和立法背景,不应僵化地去理解法律。他指出,当初《劳动法》规定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恰恰正是基于国务院当时的工时制度规定作出的。

李迎春介绍,《劳动法》立法时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个小时,是因为当时我国实行的是每周五天半工作制,每周六要上半天班,这才有了每周工作时间44小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这个历史背景下,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在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但随后不久,我国工时制度进行了调整,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将我国工时制度调整为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李迎春也表示,自从国务院将工时制度调整为40小时之后,经过了一个针对企业的过渡期,司法实务中都是按照40小时来执行。“超过40个小时肯定要支付加班费的,如果企业还是按44小时工时制度来执行,对超过的4小时不支付加班费,司法实践中绝对会判它违法。”事实上,《劳动法》中关于法定节假日天数、产假天数等规定都没有及时进行修正,但实践中也都是按照国务院最新规定去执行的。“法律修改有其滞后性,劳动法至今虽未进行修改,但现在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立法时已经截然不同,我们怎能开历史倒车,回到20多年前执行当时的工时制度?”

“另外,劳动法中规定的是不超过44小时,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也没有超过44小时,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李迎春最后表示。

周贤日:

新规更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不能简单地以上位法与下位法有冲突来理解。”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周贤日向记者表示,从劳动法律的发展和《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宗旨来说,二者是不冲突、不违背的。

周贤日认为,《劳动法》本质上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而国务院关于工时标准的规定更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符合《劳动法》的立法本意。“如果新的规定不利于劳动者权益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才会认为这个规定是不合适或者是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因此不能只以效力等级来推翻行政法规的规定”。

周贤日告诉记者,早在十几年前,就有律师提出意见,认为行政法规已经作出了规定,《劳动法》却没有同步作出修改,有企业可能会认为按照《劳动法》执行也不会违法。实际上,自从国务院规定出台后,多年来无论是人社部门、法院,还是社会公众都普遍按照每周40小时工时标准来执行。

“在不违背劳动法立法宗旨的条件下,国务院是可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行政规定来对旧的法律作出调整,最终达到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周贤日强调。

周贤日同时也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变化,上世纪90年代的一些法规已经滞后,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对《劳动法》作出修改和完善。

采写 |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 许接英

编辑 | 刘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