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6 08:31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 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
文|杨立新
8月12日,由北京西开往深圳北站的G 79次高铁发生停电故障,车厢内上千人被困在将近40摄氏度高温的车内,共持续近2小时,几位乘客已经出现了虚脱。针对这次“大晚点”,网友们产生了疑问:因高铁、动车原因造成的晚点能不能理赔?
对于这种高铁、动车等延误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我的看法是:
第一,这种事故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消费者如何进行索赔,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本次高铁延误事故中,承运人即铁路一方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造成了旅客的损害,构成违约责任。
第二,按照前述的实际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邯郸市供电公司管辖的辛肖线220千伏上跨京广高铁电力线脱落,造成京广高铁邯郸东至安阳东间设备故障,因而高铁列车延误。对此,铁路方面可能认为造成延误的原因是在第三人,是供电企业的责任,而不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因而不予赔偿。这种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原因。应当说明的是,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不同的。《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违约一方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是:“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人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中,没有对高速运输工具损害赔偿的第三人原因作出规定,是否适用第28条规定,并不明确,因为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都没有规定免责,而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进行追偿。进行比较,高速运输工具损害也是无过错责任,适用第28条规定免责,存在解释上的困难。铁路企业主张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免除责任,也不容易成立。
第三,本次大延误,铁路企业对旅客究竟应当赔偿多少,并没有先例可循。我的看法是,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承担一个比较合适的固定数额,承担赔偿责任。借鉴航班延误的做法,考虑到乘客在延误期间的遭遇和精神痛苦,我倾向于在500—1000元之内确定赔偿数额比较适当。
第四,有人提出,此次高铁大延误,不仅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此,我的看法是,适用侵权法确定赔偿责任当然有优势,对保护旅客有利,因为侵权责任有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没有精神损害赔偿。不过,从目前情况看,损害似乎还是在违约范围之内,如果旅客的健康权有明显损害的,例如因为中暑而健康受损,可以认定为侵权,构成责任竞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旅客没有明显的健康权损害,还是应当在违约责任中确定赔偿责任,比较稳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原标题】高铁因故障延误的违约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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