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6-23 08:27
执法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为什么重要?其一在于接受监督、证据固定,其二则是警员自证清白、自我保护。视频资料一刀不剪,已经成为诸多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试图还原事件真相的最基本诉求。
日前,一则名为《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的文件在网上流传,据财新网查证,《规定》包括总则、记录、管理、监督与责任、附则等共五章20条,由公安部近期印发至各省份公安厅局,并将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份部委规章,得到外界如此多关注,原因不言自明。也就在近日,公安部部长郭声琨在天津调研时表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对执法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这既是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规范执法、保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权力被限制,并非只有不自由的后果,还有职业风险降低的好处,这是具体执法者首先需要想明白的。中央深改组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实现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保障执法质量和执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应当说,公安部此番文件所强制约束的多种执法行为,也确实迫切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全程记录制度,要求全程录音录像的执法行为范畴,应该再扩大,细节程序应该更细致,这是具体到实操层面最起码的公共需求。
执法过程的全程录音录像为什么重要,此前南都社论曾多次重申,其一在于接受监督、证据固定,其二则是警员自证清白、自我保护。视频资料一刀不剪,已经成为诸多公共事件发生后,公众试图还原事件真相的最基本诉求。为什么视频那么重要,为什么一刀不剪有时候比经过剪辑的视频更有说服力?现代科技手段为人们查清已发生、且无法复原的事件原委提供了便利,这是以往的时代所无法相比的。技术进步推动制度改良,也促使执法者跟上技术发展的步伐,执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在技术上早已不存在难度,但经过很多年的公众努力、付出不小的社会代价,才有部分收获。原因在于,传统的观念中,要求警方出示录音录像或者要求执法过程不间断拍摄,往往会被认为是一种冒犯、挑衅。全程录音录像,会成为一种无时不在的监督,一双24小时不闭的眼睛,这对于执法者本身而言,压力不言而喻。
此次公安部规定列举六种必须全程录音录像的执法行为,明确要求“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都与普通社会成员密切接触,过去也多是纠纷、冲突最频繁的领域。
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并非是第一次提出的程序约束,刑诉法对侦查机关同样有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立法立规的初衷在于规范执法行为,但如何确保规范得以切实贯彻,是目前面临的最大考验。公安部新规于警员而言,是一种系统内的自我约束,自律之外亟待外在督促机制的配合。基于外力的监督和倒逼,最大、也最有效的,便是通过确立规范,不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的执法行为,由执法者承担负面后果。同理,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应当让侦查机关承担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而最有力的证明就是全程录音录像。这是执法、侦查行为积极主动地予以全程录音录像的制度前提,也是从制度建设的逻辑出发,最直观的法治化思路。
《人民日报》说,警察执法当有能力“自证清白”。公安部部长郭声琨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依法依规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公正”。道理就是这么简单,能不能做到,如何才能确保做到,现在正是明确“不全程录音录像就为此承担法律后果”的时候。制度倒逼,此其时也。
【来源】南方都市报
【原标题】执法全程录音录像,要有反向督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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