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伟楠
2016-01-08 19:39
今年起,中山正式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成为全省第六个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城市。1月8日,中山法院召开今年首场新闻发布会,介绍基层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
据悉,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法院”)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全市范围内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含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将集中纳入第一法院管辖范围。截至8日,第一法院已受理行政诉讼案件 ﻪ15件,行政非诉案件30件。
中山成全省第六个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市
新闻发布会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付洪林,介绍了全省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总体情况。他介绍,2013年,以江门为试点,广东省开始探索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模式。2013年4月,江门中级法院,被选为全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唯一试点法院,江门市7个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被集中到蓬江区法院、新会区法院、开平市法院审理。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后,成效显著,收案数和原告胜诉案件数明显提高。2014年12月20日起,江门中院决定,将“七归三”的管辖模式,改变为“七归一”,即将辖区内所有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全部集中在江海区法院审理。至此,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模式,也升级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模式。同年,湛江试水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模式,将10个基层法院的行政案件集中到一个法院管辖审理。
付洪林表示,全省各地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对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设计做出了有益探索,为法院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了制度保障。2015年开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模式在全省继续推广。2015年,深圳、珠海、广州相继开始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今年伊始,中山于1月1日起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成为全省第六个试点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城市。付洪林透露,近期东莞、佛山、肇庆也将陆续启动该项试点工作,今年内,全省将有12个地区将实施该项试点工作。
全市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由第一法院管辖
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桂兰,是此次新闻发布会的新闻发言人。她介绍,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一法院)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全市范围内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行政案件(含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将集中由第一法院管辖。2016年1月1日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第二法院)原则上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非诉案件审查,此前已立案但尚未审结的,继续审理;当事人已提交起诉材料或申请材料但尚未立案的,继续审查、立案并审理。当事人对集中管辖案件提出地域管辖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李桂兰介绍,当事人就集中管辖案件向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二法院应当告知其向第一法院起诉。当事人坚持向第二法院起诉的,第二法院应当依法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于集中管辖后的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及非诉案件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到第一法院办理立案手续。申请执行原属于第二法院管辖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均由第一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第二法院执行。
原属于第二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经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并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第一法院作出准执裁定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二法院执行。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至2015年,第一法院和第二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非诉案件的收案件数,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第一法院全年收到行政案件1371件,其中行政诉讼案件466件,行政非诉案件905件。第二法院全年新收行政案件224件,行政非诉案件1518件。
【一问一答】:
1、中山市辖区面积并不大,为什么要实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辖?
答: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十八届四中促进会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两次会议为司法改革进一步指明了方向,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在依法治市中的职能作用,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行政审判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借鉴广东省试点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山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在中山市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在中山市范围内部分试行行政管理权与司法管辖权的相对分离,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的法制环境建设。
2、为什么确定由第一法院作为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
答:根据中山市仅有两个基层法院的实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时,重点考察了两个基层法院审判力量的配置、审理案件的数量、审判经验及便利人民群众诉讼等因素。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有审判人员3人,第二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有审判人员2人(该院从2012年起才开始受理行政案件)。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351件、316件、466件(非诉案件数为576件、627件、905件)。同期,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分别为:86件、110件、224件(非诉案件为589件、729件、1518件)。
从审判案件而言,第一法院案件数更多,行政审判经验更丰富。从地域角度看,第一法院处于全市中心地带,对全市范围而言均较便利,而第二法院地处北部镇区,对于非北部镇区的人民群众而言不太便利。
经过综合比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确定第一法院为集中管辖的基层法院,并呈报上级法院审批。
3、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审判,是否也由第一法院集中管辖?
答:知识产权行政审判,有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机制规范处理,将继续由两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按照“三审合一”的方式,依照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标准,此次实施的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不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集中管辖后,原本由第二法院管辖的、已经判决生效的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答:原由第二法院管辖的案件,经第一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生效后,当事人申请执行,均由第一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第二法院执行。
原由第二法院管辖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经第一法院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决定并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第一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第二法院执行。
5、实行集中管辖后,行政案件管辖异议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就集中管辖案件向第二法院提起诉讼的,第二法院应当告知其向集中管辖法院起诉。当事人以第一法院不宜审理案件为由,坚持要求第二法院受理的,第二法院应当依法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集中管辖案件提出地域管辖异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
【数字】
第一法院2013-2015年行政、行非诉案件收结情况:
2013年收案873(诉讼297,非诉576),2013年结案781(诉讼268,非诉513)。
2014年收案943(诉讼316,非诉627),2014年结案956(诉讼296,非诉660)。
2015年收案1371(诉讼466,非诉905),2015年结案1365(诉讼430,非诉935)。
第二法院2013-2015年行政、行非诉案件收结情况:
2013年新收行政案件80件,结案79件;行非诉案件新收589件,结案589件;
2014年新收行政案件110件,结案109件;行非诉案件新收729件,结案729件;
2015年新收行政案件224件,结案205件;行非诉案件新收1518件,结案15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