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途中着火烧毁,物流公司被判赔近45万

中山日报  2016-01-07 17:39

价值数十万的货物在运输途中被车辆火灾烧毁,由此引发了一起代位求偿纠纷。由于货物在运输前已经投保,保险公司在理赔了52 万元后,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涉案火灾是因为货车后轮轮胎起火而导致的,物流公司是否该对此担责?1月 6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判决。

■缘由:货物运输途中着火烧毁,保险公司赔偿52万

2012年11月26日,中山某货运部与一间物流公司的代表司机谭某签订一货物运输合同,约定从古镇运输一批货物到沈阳。双方约定的运费为23100元,货运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火灾等造成货物缺失和毁损的,物流公司应赔偿货运公司除保险金额外的所有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司机谭某驾驶装满货物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古镇出发,向目的地沈阳开去。2012年11月28日零时41分,车辆行驶至大广高速武吉路段时,车辆起火,后经消防员全力扑救,于5时35分全部扑灭。事故原因是因运输车辆轮胎起火导致车上货物烧毁。

火灾发生后,由于货运部此前已投保,保险公司经查勘、理算,扣除货物未保价的31户货主及2户无需赔偿的货主货物损失,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应赔付金额为52万元。保险公司随后支付了理赔款。同时,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承包人王某向货物部支付了7.1万元款项。

在支付完理赔款后,保险公司把物流公司告上了法庭。

■起诉:轮胎着火烧了货物,物流公司是否该赔?

保险公司认为,货运部将货物交由物流公司承运,物流公司理应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如今,由于物流公司的过错导致火灾发生,致使托运的货物毁损,物流公司应当赔偿货运部的全部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在向货运部赔付后,有权向物流公司索赔。

物流公司则辩称,该公司将车辆承包给了王某,王某雇佣了司机谭某,谭某无权代表物流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也无权与运货部签订合同。因此,这份运输合同只是谭某的个人行为,与物流公司无关。而且火灾发生后,王某已经赔了7万余元。

■法院判决:物流公司对事故负全责,需赔偿近45万元

市第二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火灾系由于重型牵引车右后侧轮胎起火而导致。物流公司作为涉案车辆车主,在承运涉案货物运输过程中没有对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火灾的发生,应负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符合法律关于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不过,货车承包人的7.1万元赔偿应予以扣减。法院遂判决物流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44.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只要货物运输中毁损承运人都应担责

市第二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夏重彬指出,本案保险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则具有代表性。首先,作为承保人的各商家,并非为托运的货物进行了承保就认为如同进了“保险箱”,如果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其自身存有过错,符合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因此,作为承保人的各商家在投保时一定要详细看清保险条款中涉及保险公司免责的事项,并在投保期限内加以谨慎注意。

其次,作为承运人的物流企业,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严格责任,不以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只要托运货物在运输中发生了毁损、灭失的情况,就构成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毁损、灭失,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依法向其行使代位求偿权。

记者张房耿 通讯员钟春连

编辑 刘莉云
创造更多价值
更多精彩尽在南方+客户端
立即打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