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重罚!|以案说法

佛山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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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无合法来源?

本期“以案说法”告诉您

非法购药的代价有多大

下面,市场君结合南海区某连锁医药分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中药饮片一案,带您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吧~

PART01

案情回顾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药店经营情况。

2021年3月,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连锁医药分店进行检查,凭借丰富的执法经验以及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成功查获该店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处购进的中药饮片159种,货值金额达8.5万元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处罚款2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PART02

部门说法

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药品质量的安全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同时,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

不过,正如上述案例中被查处的药店,当前,仍有极个别的药品经营企业为了一己私利或图一时便利,枉顾群众用药安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从没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个人、单位购进药品,不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这种行为,不仅使上游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还给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了严重隐患。

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郑重提醒:各药品经营单位必须敲响警钟,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把控进货渠道、购销记录、储运条件等环节,严禁销售使用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PART03

法律分析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ND

来源: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二大队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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