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做水质检测,小心被行政处罚!

三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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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0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检工作部署,我所于8月份对全区已开放泳池进行了泳池水质抽检;辖区内某泳池在专项抽检时声称并未营业。但近日,我所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泳池于傍晚时分对外开放,且未能出示其泳池水质在本年度开放前或开放期间的合格结果检测报告。

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内至少每半年有卫生标准所定项目的全分析合格结果报告单。”的要求,可见开放游泳场所必须对其池水进行水质卫生标准所定项目的全分析卫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对外开放。

游泳场所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池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的,会触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的规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即可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针对上述泳池未按规定对池水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卫生执法人员亦已依法查处。

该案给游泳场所经营者敲响了警钟,如经营连续开放泳池的,至少每半年就须对池水水质进行卫生检测,如经营的是季节性开放泳池的,须在泳池对公众开放前完成池水水质卫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后方可开放营业;经营泳池未经水质检测即开放营业的,最高可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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