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同时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2020年,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未按规定履行上述法定义务的某企业进行处罚。
▲职业卫生检查
案情摘要
5月22日市卫生健康局对某皮具有限公司开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自2002年建厂至今,未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市卫生健康局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一条第(四)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对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行为处五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职业卫生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健康体检
中山市卫生健康局编辑部
编辑:黄苑萍
二审:黄海航
三审:陈光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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