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师与男学生发生性关系,被判猥亵儿童罪?

黄埔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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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地法院发布了一宗女老师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

案情是这样的:黄某在2013年时担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出生)的班主任,黄某在明知王某未满十四周岁等等情况下,仍于2014年期间,多次在家中、宾馆等地与王某发生性关系。由于王某的家人从王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了异常,结合王某成绩下降、经常不回家甚至夜不归宿等情况,于是将该情况反映到学校,案情才浮于水面。

据悉,该女老师30岁左右,离异。案件在网上报道后,有些男同胞还打趣说当年为什么没有遇到这样的女老师,“放开那孩子,让我来”。

可能对于早熟的男学生来说,女老师的行为对他们未造成严重损害,这是由于男性的生理特征和发育程度有别于女性,因此在某些男性看来事情不严重,甚至替女老师觉得委屈,但对于家庭和学校来说,该事件却是影响了小孩的健康,学校的风气,3年的刑期也许还无法平复家长内心的愤怒。

如果是性格内向或有性格缺陷的未成年男性,女老师的行为可能会对男学生造成严重的心理阴影,形成反社会人格等。

而且,作为老师,为人师表,有教育保护学生的义务,却违背法律和伦理,多次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初一学生发生性行为,造成的恶劣影响不容小觑。

由于强奸罪的对象只限于女性,而猥亵儿童罪的对象不分男女,因此该案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该女老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信息发达的时代,不为人知的猥亵儿童案不断浮出水面,而对作案者的惩罚则是正义的伸张,是一种警示教育,亦是一种保护,“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详的黑暗之中”

文丨3 3

编辑丨大愚

图丨网络

<第9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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