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3日从佛山市禅城区卫计局获悉,该局已正式发布2017年禅城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禅城区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计算基数为41658元,农村居民的基数为24159元。市民在禅城超生一个子女,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需分别缴纳基数的3.5倍和5.5倍社会抚养费,即男女分别按145803元和132874元征收。
据悉,根据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6年9月29日起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禅城区敲定了2017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基数。2016年禅城区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58元,佛山市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159元,禅城区以此为基数,确定禅城区2017年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41658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 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45803元,双方共征收291606元;超生人员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41658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4159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2874元,双方共征收265748元;超生人员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2415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夫妻双方生育子女后离婚,在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情况下再生育子女的,按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征收办法计算征收标准,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超生处理;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2‰的滞纳金;当事人故意隐瞒生育事实造成超生的,对超生人员双方分别按基数的最高倍数、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悉,上述违法生育或未经审批再生育人员男女双方户口性质和户籍地不同的,各按其户口性质及户籍地征收标准计征。
该征收标准从2017年8月1日开始执行,2017年1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按照该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介绍,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通过“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征收,实行票款分离的管理办法,推行银行代收和开票、财政统管的征管方式,所收款项全部上缴国库。各镇(街道)受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托实施征收行为,按法律程序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后,征收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缴款通知书》通知其到指定银行交款,当事人交款后将收款银行出具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第四联交到发出《缴款通知书》的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有关征收资料整理存档。
◎具体征收标准:
1、城镇居民
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41658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 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45803元,双方共征收291606元;超生人员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41658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以24159元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5.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132874元,双方共征收265748元;超生人员2016年实际收入高于24159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3、未办理结婚登记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征收基数的2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为83316元,双方共征收166632元;农村居民为48318元,双方共征收96636元。
城镇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基数的3.5倍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为145803元,双方共征收291606元。
农村居民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含第三胎)子女的,按基数的5.5倍一次性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32874元,双方共征收265748元。
4、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
城镇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当事人单方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354093元,双方共征收708186元。
农村居民,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每生育一个子女,对当事人单方按基数的8.5倍一次性征收205351元,双方共征收410702元。
5、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但未办审批手续
城镇居民: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833元,双方共征收1666元。
农村居民: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一胎子女的条件,但生育时仍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一次性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基数的2%征收社会抚养费483 元,共征收966元。
■他山之石:
各省按基数的数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据各地已发布的政策文件统计,去年以来,30省份修订了计生条例及相关规定,其中已有25个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各地的征收标准则要求各异,湖北、河南、山东、四川等地以按本地人均居民收入基数征收,对于违反条例多生育1个子女的,黑龙江标准最低,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河南、山东等地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江苏按照计征标准的4倍征收。陕西、福建等地按计征基数征收2倍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辽宁省标准最高,按照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征收。
各省份中,有的以家庭年收入为基数征收,有的还按月预征。例如,湖南省要求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2至6倍征收;山西明确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与超生人群收入挂钩,按照夫妻双方2015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贵州还按月预征夫妻标准工资各30%的社会抚养费。
多生多罚,超生2个及以上子女或重婚超生的加重处罚,有的递进累加。例如吉林省规定,超生2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安徽也提出,超生1个子女的,分别对夫妻双方,按上一年度城镇或者农村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超过常住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记者】李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