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可临到事儿上,还是有很多人为了嘴上骂个痛快,控制不住内心的猛兽,动不动拳脚相加,落得个鼻青脸肿。那么问题来了,由此一方产生的医疗费等由谁承担呢?
都说冲动是魔鬼,可临到事儿上,还是有很多人为了嘴上骂个痛快,控制不住内心的猛兽,动不动拳脚相加,落得个鼻青脸肿。那么问题来了,由此一方产生的医疗费等由谁承担呢?
白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因发生口角后互殴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
这是一幕发生在公交车上很常见的场景。
乘客阿汤到站到下车,想着离前门近,不愿意再去后门下车。但是按照规定,乘客只能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司机阿东就拒绝了阿汤前门下车的请求。
每天挤公交车的人都知道,司机不让从前门下,那就赶紧从后门下呗,又不远,省得待会后门也关了,司机一鼓作气开到下一站,你要浪费的就不仅仅是一分钟了。可是阿汤不服气,嘴里嘟嘟囔囔渐渐发展到骂骂咧咧,
还嫌不过瘾,跑上前去打了阿东,要说夏日午后两点,也真的是热的让人蹿火,堂堂七尺男儿,骂到头上还挨打,你说气不气?阿东顺手从座位下面抽出一根铁棍给了阿汤当头一棒。
接着俩人就扭打到一起
公交车司机和乘客当街打起来了,被撇在车里的乘客懵了,这趟车是指望不上了,向来看热闹不嫌事儿大的吃瓜群众干脆下车拍照发朋友圈,顺便报警吧
公安局的效率就是高,第二天两人就分别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
要说,被拘留十日还罚款500元,还不够酸爽吗?但是阿汤觉得自己还是委屈的,一纸诉状将阿东告上法院,主张阿东赔偿自己医疗费1688.33元、误工费10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物质损失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阿汤、被告阿东发生口角后互殴,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原告的受伤系双方均未保持克制继而使用暴力所致,因此,双方在本次事件中均具有过错,法院认定二人均应承担同等责任,故本次事件造成原告的各项损失,应由被告按50%的比例予以赔偿,剩余50%的损失则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院只认可了阿汤所花费的医疗费,对于阿汤所主张的其他损失,法官也是机智的让人点赞。
误工费。事件源起于双方不理智的野蛮行为,阿汤的受伤也未致其出现需住院治疗等情况,且其受到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故阿汤的该项诉请于理不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营养费。原告虽在本次事件中受伤,但伤势轻微,未有医嘱证实其需加强营养,不予支持。
交通费。原告未举证证实其交通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未在本次事件中遭受严重伤害,且其对当前结果的发生存在较大的过错,故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于理不合,无稽之至,不予支持。
物质损失。原告主张其在双方斗殴过程中导致其手表等财物受损,但未能有效举证证实其财物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损失与本次事件的关联性,不予支持。
因此,被告阿东应按50%比例赔偿原告阿汤的医疗费844.17元。
法条链接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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