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余时间,员工可以做兼职“赚外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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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竞争的加大,

不少工友并不安于只做一份工作,

而是利用业余时间兼职“赚外快”。

对于员工的兼职行为,

不少公司都有严格的规定,

“赚外快”的行为可能会使工友

遭到违纪处分甚至直接开除。

那么,当发现员工在外兼职时,

公司是否有权开除员工?

陈女士就因为此事,

被炒了鱿鱼~

今年36岁的陈女士是某广告公司聘请的专业设计师。由于从业多年,陈女士在业内已经小有名气。

近日,另一家广告设计公司找到了陈女士,希望她能发挥自己的长处,在业余时间完成一个创意项目,报酬非常丰厚。由于家里正在装修,急需钱用,陈女士当即答应了对方。为了尽快完成这一份兼职,陈女士除了在上班时间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外,每天下班后她就留下来加班。一次偶然的机会,公司老板回公司拿东西时,发现陈女士在为其他公司做设计。

老板要求陈女士立即停止手头的兼职工作。但是陈女士认为项目就快要完成了,自己再坚持坚持就行了。两个星期后,陈女士所在的公司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为由,向陈女士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陈女士表示十分郁闷,自己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对公司十分忠诚,面对公司的辞退,她十分不服,该如何维权呢?

为了此事,线人特地找了律师,公司是否有权辞退给其他单位兼职员工?从业多年的邓律师表示,这应该视具体情况而论

本案例中,陈女士的情况,属于“主次型兼职”,也就是指劳动者与第一家用人单位建立了标准劳动关系,又在其他单位工作。

邓律师表示,现行法律除了规定对科技人员允许兼职,对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限制兼职、对公务员等不允许兼职外,对企业一般人员的兼职问题未作规定。因此,在处理实际问题时,一般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是否允许兼职,如果未约定,则一般不禁止。

“虽然对能不能兼职没有明文规定,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如果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邓律师说,本案例中陈女士和另一公司只是临时性劳务工作,并不能按照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此案中用人单位的解雇未必能够得到支持。

同时,需要提醒各位工友的是,应该谨慎对待类似问题,如果违反规章制度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擅自兼职,在职单位可作出违纪处分。

另外,邓律师还说,法律对全日制劳动者和非全日制劳动者兼职有不同的规定,对全日制劳动者兼职有严格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兼职主要适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对全日制劳动者是严格限制的。一般而言,全日制劳动者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如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职务。

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

3.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4.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

想赚点钱不容易啊~

来源 | 湛江日报、南方工报

编辑 | 叶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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