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个别媒体报道称,
7月1日之后到商场购物开发票时,
不能再开“食品”、“日用品”之类的大类项目的发票,
而必须按购买明细如实填写发票。
真的是这样吗?
我们从税务部门了解到,
其实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5月份发布的
“2017年第16号公告”的不准确解读,
在16号公告中,并没有这种说法。
“如实开具发票”早有明文规定
5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公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这些被统称为“企业”的,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而开票方在开票时必须填写这些信息。不过,目前手撕定额发票、卷式发票暂时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该公告还明确,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如,企业如果在商场一次性购进500元的商品,其中只有200元是办公文具,其余300元是食品,那么,开具办公文具发票时,只能开200元,而不能开500元。
对于16号公告,有业内人士称之为“史上最严发票新规”,但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介绍,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开具发票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要如实开具发票等都有明文规定,这次只不过是再次强调和明确,针对的是营改增之后发票抵扣链条问题、发票报销中存在的问题。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以往虽然相关税收法规对发票开具都有相关的规定,但囿于征管手段的不足,有的征管规定并未能完全“落地”,但现在不同了,2016年全国税务系统全面上线“金税三期”后,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已大大提高。
因此,16号公告的发布也是对广大纳税人的一次提醒:要注意加强和规范发票开具和管理。
“发票不能再开食品”解读有误
消费者在商场超市购物开具发票时将出现重大变化,以往商家通常归类开具的‘食品’、‘办公用品’、‘礼品’、‘日用品’这种大类项目将不再使用,取而代之的是具体购物的明细。”“这项规定目前已经陆续开始实施,有的商家已经调整完了开票系统,开始执行新的规定。”有媒体对16号公告第二条内容作出的这一解读和采访,近日在网络上吸引了不少眼球。
发票不能再开“食品”
“日用品”这些大类项目,
而是开具体购物的明细类发票。
那具体该怎么开票?
如果购买的物品有十几种,
明细都要填的话,一栏里又如何写得下?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先后向广州市国税局和广州几家大商场、超市了解了情况。
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上述这种解读并不准确,16号公告只是强调发票要如实开具,并没有“具体购物明细”这个内容,既然16号公告没有提到,那就照现有规定执行。
另外,营改增之后,餐饮业开具的发票全部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属于这次16号公告明确的开票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范围,因此,7月1日之后,凡是公司可以报销的公务宴请,在开发票时,必须按要求提供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给酒家。
来源|金羊网
编辑|冯宝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