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个人信息的严重泄露,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16日下午,越秀法院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及公安机关讯问笔录显示,卢某与朋友黄某一起成立了某投资公司主营贷款业务,帮需要贷款的客户寻找合适的银行或金融公司。按卢某的话称,“就是贷款中介”,“所以说客户资料对我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会想办法获取客户的资料。”
卢某知道武某在某企业负责维护某医疗系统,系统里有大量医生信息,便向武某提出获取客户资料的要求,武某答应了。卢某借助武某权限进入该系统,但每次访问只能获取一条医生信息,为快速大量获取医生信息,卢某向老乡温某求助。
为此,温某编写了一个自动爬取网站数据的程序,建了数据库,并租了某云服务器租赁商的一台服务器,快速爬取医生信息30多万条。据温某称,一条完整的医生信息包括姓名、手机号码、医院名称、职务及属地等。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9日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进行了区分,相应设置了50条、500条、5000条的入罪标准,侵犯数量达入罪标准10倍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同时,规定内部人员作案的,入罪标准减半计算。《解释》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体现了国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从严惩处。
■法官解读
据法官介绍,自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施行至2015年10月31日,越秀法院共审结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8件,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案2件;自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至今,该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2件,新收此类案件2件。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目标从特殊群体扩大到普通群体,早前不法分子的犯罪对象主要是公务员、医生、教师等收入稳定的职业群体,现在则扩大到普通民众,任何人都可能中招;
二、涉案信息种类繁多,囊括身份资料、通讯资料、车辆资料、职业信息、银行卡信息、行踪轨迹信息、住宿信息等;
三、信息提供者通常为“内鬼”或者“黑客”;
四、犯罪主体集中于投资公司,通常是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推销、拓展业务;
五、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愈发严重。
据法官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犯罪手法简单、来钱快、成本低。信息提供者通过简单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即可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信息收受者只需低价便可大量收购公民个人信息;
二、犯罪分子法制观念淡薄。不少犯罪行为人为大学专科乃至重点大学本科学历,却缺乏基本法制观念,错误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
三、相关单位监管存在漏洞。部分单位缺乏切实有效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对内部人员保密培训不足,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惩治力度不够;同时,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技术体系不够完善,安全防范功能落后,难以抵挡专业网络犯罪的攻击盗取。
四、公民保护个人信息意识薄弱。不少民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资料时不够慎重,点开网络链接不够警惕。
【记者】祁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