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记忆大师》上映的时候,小编就很想编一篇家暴的话题。
我们也曾有一部意义深刻的国产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
还记得你们的童年阴影冯远征吗?
冯远征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中的剧照已成为“家暴”事件的官图,就连民警也表示心疼冯叔。
近年来,我国社会家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令人触目惊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预防和惩治家庭暴力犯罪,2016年3月1日我国颁布实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如今已过去一年多,法律适用的效果如何?在适用法律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问题?家暴受害者究竟该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1
经常性殴打家庭成员构成虐待罪
陈某与妻子刘某结婚后感情不和,陈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殴打刘某致其多次受伤。2017年春节前夕,陈某又因女儿的教育问题大发雷霆,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并与刘某发生争执。气急之下,陈某手持皮带猛抽刘某,刘某无力反抗只好躲入厨房内哭泣。刘某旧伤未愈又添新伤,伤心不已,深感生活无望,遂拿起厨房内刀具自残。陈某立即将刘某送入医院,刘某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体表外有多处挫伤,系日常家庭暴力殴打所致,死亡原因是自残刺中左胸部致使心脏破裂失血过多死亡。后法院以虐待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5年。
02
对儿子施暴致死构成故意杀人罪
张某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张某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出走,留下张某与5岁的儿子共同生活。2016年12月的一天晚上,张某醉酒回家,看到儿子在屋外和邻居小孩玩耍,觉得儿子大冬天的还在外面玩难以管教,遂用绳子将儿子捆绑在家里的柱子上,并对儿子拳打脚踢。儿子哭喊着求饶,张某气消后将儿子松绑。结果刚一松绑儿子就哭喊着朝屋外跑,张某恼羞成怒,一把抓住儿子将其摁倒在地,顺手抄起家中的木棒进行殴打,致使其子头部受重伤医治无效死亡。后张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以案说法
严重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应予严惩
所谓“家庭暴力”,一般是指家庭成员之间采用殴打、捆绑、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造成家庭成员身心严重伤害的行为。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我国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行为暴力,还包括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
一般而言,家庭成员之间偶尔的打闹、争吵,没有对对方造成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的侵害的,不构成家庭暴力。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要求带有一定的持续性、延续性和严重性。家暴达到一定程度的依法可对施暴者进行治安处罚,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常见的家庭暴力可能涉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虐待等多个罪名,依法应予追究。
案例1就是一起长期家暴虐待配偶致使其自杀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陈某经常性、持续性地对其配偶刘某实施家庭暴力,最终致使刘某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选择自残身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陈某的行为依法构成虐待罪,并属于法律上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是一起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恶性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是具有监护、扶养、同居等关系的人员。我国反家暴法为了更好地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明确规定对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案例2中张某对年仅5岁的儿子施暴,多次反复殴打,且不加节制,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人罪。张某对毫无反抗能力的未成年儿童实施家暴,情节极为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家暴之殇,发生在亲人之间,令人唏嘘不已。如果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本不至于产生案例1、2的严重后果。反家暴法规定,如果受害者遭遇家暴,可以提请村(居)民委员会或行为人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劝阻,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可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制止,公安机关可以依受害人的请求对实施家暴者予以治安处罚。因家暴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受害人可以选择报警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也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建议
加强普法宣传注意保全证据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有效解决了家暴无法可依的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大众对家暴问题的广泛关注。但为何家暴事件依然屡禁不止呢?究其原因既有普法力度有待加强的问题,也与家庭暴力犯罪本身的特点密切相关。
家庭暴力犯罪相对其他刑事犯罪而言较为特殊,特殊之处在于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一般外人难以知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邻居、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扬”、“疏不间亲”等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心理上“不敢”、人身受限制“不能”、基于各种考虑“不愿”报案处理,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家庭暴力犯罪并进行干预,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让家庭暴力犯罪得以滋生和恶化。
有鉴于此,反家暴法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向司法机关反映家庭暴力犯罪,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家属、朋友、邻居、同事以及学校、幼儿园等单位或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就家庭暴力问题向司法机关报案,帮助被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不少家庭成员认为被家暴是件“丢人”的事,大多选择沉默和忍受,缺乏法律维权意识,以致许多家暴事件错过了收集证据的有利时机,在维权时也因为缺少实质证据变成了“口说无凭”,既不利于法院对家暴事实的认定,也不利于受害者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加强普法宣传,注意保全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及时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反家暴法专门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公检法机关应当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和内容,通过以案说法、社区普法、针对有家暴倾向或前科的对象进行法律教育等多种形式,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教育和指引功能,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成员之间有什么矛盾也应当认真交谈和沟通,千万不要选择“用拳头说话”,否则极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五条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作者:李涛、李丹萍
编辑:贺依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