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悄然兴起,租车人只要向租车公司提供身份证、驾驶证等基本资料并缴纳押金,车辆便“立等可取”。然而,租车手续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了别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机。11日,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便开庭审理了一起租车诈骗案。
据越秀法院法官介绍,租车诈骗犯罪是近年多发的新型犯罪。2016年至今,越秀法院已审理3起汽车租赁诈骗犯罪案件。
如2013年9月30日,被告人黄某、刘某去至广州市某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由刘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交纳押金人民币2万元后与该公司签订《广州市汽车租赁合同》,骗得宝马牌小轿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86万元)后离开。同年10月1日,黄某、刘某去至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由黄某冒用上述轿车车主蒋某的身份,使用虚假的蒋某的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与该投资公司签订《汽车抵债协议书》,并出具《借据》,将宝马牌小轿车抵押并取得现金人民币7万元后逃离现场。
2013年10月4日,广州市某甲汽车租赁公司向珠海某投资公司支付人民币7万元将上述车辆赎回。2013年10月6日,黄某去至广州市某乙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使用其身份证及虚假驾驶证,交纳押金人民币3000元后与该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东风日产小轿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2万元)后离开,小轿车至今未归还。
2016年11月30日,越秀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法官解读
汽车租赁诈骗主要有5大特点
一是作案手法高度一致。行为人均是以虚假身份证、驾驶证或使用他人资料办理租车手续,在租得车辆后冒充车主,使用虚假的车主资料把车辆抵押变现。
二是犯罪数额普遍较大。由于犯罪标的为汽车,且汽车价值越大可获得的抵押贷款越多,故涉案汽车价值通常十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
三是租车公司管理粗放,对租车人身份资料仅进行简单登记留底,未加以认真审核。虽然在车上安装了GPS,但未进行实时监控,发现车辆脱离监控时也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往往等到合同期满租车人未归还车辆时才着手处理。
四是抵押权人盲目放贷。接受抵押时仅简单查看抵押人和抵押车辆相关证件,既不查询车辆来源,也不向有关部门核实车主信息。
五是危害面广后果严重。行为人既骗了租车公司也骗了抵押权人,即俗称“两头骗”,不仅让租车公司和抵押权人都可能遭受巨大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让交易陷入不稳定不安全状态。
【南方+记者】祁雷
【通讯员】潘文杰
【校对】居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