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一名公务员在番禺大道开车撞死了一名道路施工人员,本该在交通肇事案定责后立刻被刑事立案和拘留,他却在随后2年间逃避了法律制裁,甚至升官,直到2012年8月才被立案。
现年61岁的原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长于广辉被指给该案开后门,不依法及时立案、不采取强制措施、放纵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一审被以滥用职权罪判刑一年五个月。广东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公务员驾车撞死人,2年未被刑事立案
2010年8月19日8时10分,广州市番禺大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何某勇超速驾驶小轿车途经番禺大道由北往南东涌镇大简村施工路段时,因不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失控碰撞到路上施工人员袁某并致其死亡。何某勇在证词中表示,“我驾驶汽车上班时,突然发现路面上有警示的‘雪糕筒’便急刹车,车撞到路边一名施工的中年妇女。”
2010年9月13日,何某勇与袁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何某勇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8万元。何某勇当时任南沙黄阁镇政府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他称当他向该镇一位领导汇报事故情况时,他被帮忙找到于广辉的关系。
“2010年底,我去番禺交警大队找到于广辉。于广辉说让单位开个求情函,并说会尽力帮忙,我送给他两包普通茶叶和一瓶80元的红酒。2012年,我被通知去番禺交警大队,录了十个手指的指纹,没有讯问也没有做笔录。”
何某勇于2012年3月份升任黄阁镇政府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主任。2014年9月29日,何某勇被指控犯受贿罪、贪污罪、交通肇事罪。经调查,他赔偿死者家属的38万元,竟然挪用了公款。
称抱有侥幸心态:不是没有立案,是没有及时立案
为什么何某勇涉嫌交通肇事却能逍遥法外?于广辉滥用职权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于广辉在任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副局期间,多次让办案人员对案件“放一放”,他称是受到一位领导的干预。
一位办案交警的证词显示,按照正常程序,交通事故发生后2日内委托鉴定,20日内做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5日内出责任认定。定责之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和采取强制措施。“何某勇交通肇事案定责后,本来应对何某勇立案和拘留,但副局长于广辉打电话给我让我先放一放。”
“2011年8月,我们经请示于广辉后立案,但对于要不要拘留,于广辉还是指示要放一放。期间我们多次请示于广辉,于广辉的指示都是放一放。2012年年中,于广辉指示我们拘留何某勇,我们传唤何某勇过来准备办手续时,于广辉又打电话来说暂时不拘留,我们又将何某勇放了回去。”
于广辉供述,2011年1月,他接到番禺区一位领导的电话,让他拖延追究何某勇刑事责任,让何某勇有时间去“运作”,避免追究刑事责任,保住公务员的工作。2011年8月,于广辉发现何某勇案子距案发已有一年还没立案,便致电办案交警立案。“但我没有吩咐在立案的同时拘留何某勇,因为我还是想拖延办理。”
“2014年5月,办案交警被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带走调查,我知道南沙检察院开始追究该案的渎职行为。这时我已经意识到这是渎职行为,但抱有侥幸心理,希望不会被追究责任。”
于广辉上诉称,其在办理何某勇交通肇事案过程中存在没有及时立案、移送案件等渎职行为,但未达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于广辉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于广辉上诉所提意见,经查理由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
【记者】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