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珠海史上最严环保法规出炉!噪音扰民最高可罚…

珠海发布
+ 订阅

作为生态文明“领跑者”,近日, 珠海新修订的《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可谓珠海有史以来最严厉的环保法规。

(▲长按识别二维码了解《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最严厉!

有多严厉

先睹为快

看点01

4类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

此次条例的修订加大了环境违法的违法成本。原条例对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大部分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新修订的环保法、大气污染法和广东省环保条例,按照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增加违法成本的精神,对7类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其中4类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额度上限达到20万元。

比照上位法的规定, 对违法处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意改变或者不按规定提供自动监控数据、未依法建立环境管理台帐、未按规定设置或者擅自改动排污口及设施、未及时报告环保设施故障等行为,草案相应提高了罚款额度,分别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万以上20万元以下不等。

对违法闲置、拆除、改装、损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故意改变自动监控系统获取数据的,或者自动监控设备出现故障不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较修订前的罚款额度提高了20倍。

比对新旧条例,新条例将罚款额度提高20倍的还有两条,一种是排污者不按要求提供监测数据,一种是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这两种行为都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排污者采取限产或其他措施后不能达标且未停产的行为,新条例将修订前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调整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新条例还对未遵守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标准设置排污口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改动排污口及其标志、采样测流设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力度也颇大。

看点02

细化完善建筑施工噪声控制

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一向是市民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别是在主城区香洲,这一点较为突出。根据新修改后的上位法,条例对两项制度进行了修改,以增加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一是细化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制度,二是完善了施工噪声控制制度

条例规定,市环保部门根据省政府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我市环境容量等,制定我市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和备案。

条例还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防治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的责任以及采取的措施。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发包时,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建筑施工噪声防治方案,并对施工现场和施工设备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而对于施工单位,则应当根据建筑施工方案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方案的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规模、施工现场条件、施工所用机械、作业时间等情况,安装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保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按照规定,为最大限度将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降到最低,如果建设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监督,或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安装、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或5万元的罚款。

看点03

建设项目不需办理试生产审批

此外,由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取消了部分管理制度,新《条例》删除了四项制度:

一是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制度;

二是建设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要求,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三是对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排污者,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的制度,以及相应罚则;

四是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

修改后条例还规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将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依法应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释疑解惑时间
1

---问:新条例是局部修改?还是废旧立新?

答:此次条例的修订是局部调整,而非废旧立新。

据市环保局政策法规科科长邓国庆介绍,《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08年出台,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对推动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自2014年以来,《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相继修订出台,我市原条例但相关条款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等上位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个别条款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不强,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有必要进行相应修订,以符合我市环保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所以此次条例的修订也进行相应调整,而非废旧立新。

2

--- 问:《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后,原有建设项目是否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答:需要。根据现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仍需要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国务院目前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项目将迎来新的管理要求。

3

--- 问: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是否仍需要审批?

答:不需要。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在投入试生产时不需要办理试生产审批,但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申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产。

4

---问:条例取消了在用机动车实行环境保护分类标志管理的制度,那机动车还需要申领标志吗?

答:需要。虽然环境保护部于2016年废止了《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但因为《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因此,我市仍应按照省环境保护厅要求,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的机动车,继续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文/珠海发布 宋雪梅 

责任编辑/孟鑫

编辑/明敏

加载全文
热门评论
快来抢沙发

    继续阅读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