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租电费无票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列支?
我公司租赁其他公司物业产生的电费,由于电费发票是开给业主方的,我方没有发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列支该电费?根据发票管理办法没有发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但所得税法却说企业正常合理的支出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一、根据您所述的情形,业主的行为属于转售水电行为,应由其向您司开具水电费发票。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没有取得合法凭证或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物管收费实行酬金制下,结余利润要开票不?
我公司有一座大厦,对外出租,委托一家物业管理管理,物业管理收费实行酬金制,每月支付固定酬金,除每月固定酬金制外,物业公司在每月收入减去成本后结余利润归还我公司,如出现亏损,我公司进行补贴。现在想问下,我公司在收取结余利润时,是否需要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如发生上述文件的情况,应缴纳增值税,如实开具发票;否则,不缴纳增值税,不开具发票。
3、法院通知书能否代替发票列支成本?
我公司应付北京公司工程款70 万,北京公司欠广州公司款,广州法院通知我司将工程款直接划入法院,由法院付给广州公司,我司能凭法院通知书入账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扣除。
4、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异地开具吗?
答: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的公告》(2015年第24号)第十三条 除另有规定外,未经省国税局批准,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市使用,发票仅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内开具。
5、企业所得税年报错误操作
企业所得税2016年年度申报,可能出现误操作了,可以退回,重新申报一下吗?
答:请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gs.etax-gd.gov.cn)-申报缴税-申报作废”模块操作。对于国税税种,只允许在申报期内作废本次申报期已申报未缴税的申报表。若不符合此条件,请上门更正申报表。
6、代扣代缴增值税申请手续费返回
我司有代扣、代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该如何申请手续费返回?返回率是否为2%?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一条的规定,“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第二条的规定,“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因此,如您司符合上述规定,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如需申请代扣代缴手续费审批,请提供以下资料:纸质资料: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二份。2、《代征代扣代缴提交手续费申请表》一式二份。3、《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领据》一式二份。电子资料:手续费电子申请表格文件一份(Excel电子表格文档格式)。
7、代扣代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购买方,购买了境外单位的培训课程,收款单位也是境外的,培训地点也是境外,请问是否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呢?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符合上述完全在境外消费的规定,则接受服务方不需在境内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反之,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