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来了,跟着肇庆法院谈谈劳动者维权的那些事儿

南方+ 记者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都会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去年,肇庆中院审结了劳动争议案件151宗,成功调解27宗。适逢五一劳动节,让我们通过案件,回顾劳动者维权的那些事儿。

无书面劳动合同

雇员工伤,雇主仍需负责

2012年初,曾某受郑某雇请并在其建材店内打工,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次年8月31日,曾某受郑某指派搬运水泥上车的期间,水泥突然崩塌,被全身压在水泥堆下,幸好,在工友的积极帮助下,及时送院抢救,并被诊断为“左股骨远端及右股骨转子骨折”,共住院23天。根据医嘱,曾某于2015年8月31日再次到医院住院进行双侧股骨内固定物取出手术。其中,这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经由其本人及雇主郑某共同付清。

虽然医药费已付清,但曾某认为,既然是因工受伤,理应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遂向怀集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郑某补偿工伤保险待遇。但郑某认为,自己与曾某并没有签下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更无需作出补偿。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曾某于去年2月18日向怀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郑某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十项费用共162293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某于2012年1月接受被告郑某雇请,虽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着劳动关系,但怀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生效的劳动争议裁决书确认了原告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被告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因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再加上,本案是原告在2015年9月15日第二次住院治疗出院后一年内提出起诉,因此,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在根据多项法律法规并综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考虑,最终,法院作出被告赔偿76797.54元给原告的判决。

维权不能迟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限

2006年7月,外来务工者刘某来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2006年开始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直至2014年12月止。在此期间,刘某曾被公司派遣到其承包的某黄金有限公司工程里从事井下打钻工作。2016年3月,刘某检查患尘肺。刘某认为,自己患病是长期在井下工作,接触粉尘所致,于是希望当初的用人单位作出合理赔偿,但两家公司均以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为此,刘某于同年7月15日向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黄金有限公司存在用工关系。该院以刘某的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寻求劳动争议仲裁无果后,刘某遂于2016年8月17日向高要法院提起诉讼。

高要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14年12月,其后未继续缴纳。因此,原告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诉讼请求超过了法律保护的期限。最终,高要法院作出驳回原告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合同期满未签新约

雇主雇员仍存劳动关系

2010年11月15日,黄某进入某陶瓷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固定期限是三年,即到2013年11月15日止,但未为黄某购买社保。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后,黄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2015年10月14日,该公司要求黄某辞职,但黄某没有办理辞职申请并继续上班。在此期间,该陶瓷公司以不服从分配安排工作为由,对黄某进行考核扣分四次,共扣50分,折扣款250元。黄某认为,该公司属于故意刁难,目的只为劝退自己。

随后,黄某向肇庆市高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裁决。2016年3月30日,该院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黄某的全部仲裁请求。黄某遂向高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某陶瓷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审理查明,高要法院认为,鉴于黄某与某陶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到2013年11月15日止,之后虽没有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但黄某一直在某陶瓷公司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黄某与某陶瓷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广东某陶瓷公司未能为黄某缴纳社会费用。所以,黄某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的规定,某陶瓷公司应向黄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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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相关建议

现时劳动争议案件已从较为单一的薪酬支付、工伤赔偿扩展到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限制竞业、福利待遇等多方面,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可自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到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劳动者也可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需注意以下问题:

1、仲裁前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一裁两审”的模式,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方能进入诉讼程序。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此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此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仲裁时效。我国法律法规对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作出规定,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劳动者申请仲裁,必须要注意时效问题。

3、举证责任。劳动者对其诉求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如举证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必须举证其劳动事实、工资签领等基本证据。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是关于劳动者辞职原因的认定,特别是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时,作为起诉一方,需举证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

4、签收工资条的效力。通过现金发放工资的形式已不多见,现多数系用人单位制定工资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所得,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工资。劳动者在签收工资条时,对数额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如果工资条与转账数额一致,一般视为认可该工资。

用人单位需注意的问题:

1、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根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对于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

2、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因此,作为用人单位,在应诉过程中,应对员工考勤、工资减少、辞退等作出充分的举证,否则会承担举证不力之不利后果。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特别是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多数为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还需举证该规章制度已经合法程序制定、公示并告知劳动者。

3、催告行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常遇到就是双方发生争吵,劳动者“一走了之”,用人单位也“不了了之”,后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则主张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存在旷工行为视为开除,故无需支付赔偿金。作为用人单位而言,其对员工负有管理的义务,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如遇到劳动者“一走了之”,用人单位也应履行催告手续,告知其行为的后果。经催告后仍不履职的,用人单位需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应按相应的手续予以进行,且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等。

通讯员】刘成 袁文瑛 梁兆周

编辑 刘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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