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著名词曲创作人叶佳修创作的《外婆的澎湖湾》,在中国内地家喻户晓,其创作的《乡间的小路》等其他大量作品也曾流行一时,广受欢迎。叶佳修近日将东莞多家KTV告上法庭,因所涉KTV未经其授权许可,在KTV点播系统内擅自将其创作的音乐作品供消费者演唱表演。日前,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市皇某娱乐有限公司删除涉案33首电视音乐作品,并赔偿叶佳修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8000元。
其他涉案KTV经营主体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删除全部涉案电视音乐作品,并赔偿叶佳修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4000元至20000元不等。
东莞市皇某娱乐有限公司出庭辩称,点播系统内的33首歌曲是由一定情节、人物和自然风光背景、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属于制片者,故其没有侵犯叶佳修的著作权。虽然词曲作者在音乐电视作品中享有署名权,但其应与制片者约定是否署名和如何署名,皇某公司不是音乐电视作品的制片者,无法决定音乐电视作品对词曲作者是否署名和如何署名。而且,要求皇某公司在支付合理费用购买点歌系统用于经营的过程中,对曲库里的每一首歌曲的词曲作者署名情况进行注意和审核,显然是过于苛刻的。因此,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东莞市皇某娱乐有限公司在其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流浪者的独白》等电视音乐作品,没有制片方、导演等的署名,情节十分简单,拍摄主要用于歌曲演唱,均不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词曲的著作权应当由词曲作者即叶佳修享有。东莞市皇某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内,通过卡拉OK点播系统及放映设备,公开播放《流浪者的独白》等案涉电视音乐作品,侵害了叶佳修的复制权、表演权和署名权。最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当庭判处东莞市皇某娱乐有限公司删除涉案33首电视音乐作品,并赔偿叶佳修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18000元。
其他涉案KTV经营主体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四庭吴丹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KTV娱乐企业经营者应主动缴纳著作权使用费。近年来,KTV在市民娱乐中成为重要场所,但至今,不少经营者仍无著作权缴费使用意识,部分经营者在被诉后并未提高法治意识,未采取措施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导致其多次被不同的著作权人起诉。为减少此类侵权,KTV经营者在购买KTV歌曲点播设备时,应当对歌曲点播设备中的歌曲是否取得合法授权,包括授权主体及授权范围进行审核,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点播设备提供商是否取得授权并不明确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其点播设备,或与其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条款,以转嫁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败诉风险。
【通讯员】冷静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