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李珠江终审获减刑

南方+ 记者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省海洋与渔业局原党组书记、原局长李珠江李珠江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珠江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李珠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9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清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珠江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珠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要、收受他人人民币507万元、港币131万元、美元1万元、黄色金属二块(各重500克,价值217,670元)、价值人民币32.8万元的奔驰轿车一辆、价值港币2.3万元的浪琴表一块,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上诉人李珠江在办案部门掌握其受贿事实并对其采取调查措施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向办案部门交代部分办案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出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在收受的款项中,有部分属索贿所得,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

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二、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汕尾中法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及第二项;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珠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编辑 丁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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