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省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处李兴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15年2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兴华犯受贿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2007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兴华在担任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要求他人替其儿子李晟偿还赌债。
一审查明,李兴华因受贿人民币1581万元、港币110万元、美元3万元和多家企业干股(共计折合人民币1220万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李兴华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兴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上诉人李兴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兴华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的意见,经查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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