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将至,殡葬改革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近年来,我省绿色殡葬逐步推广,全省每年采取寄存、花葬、草坪葬、树葬、海葬等(不含节地生态型墓位)节地生态葬式的骨灰近10万份。据统计,在“十二五”期间,全省共火化遗体230多万具,火化率保持在90%以上。
到2020年,我省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健全,城乡区域间殡葬资源配置差异逐步缩小,推行火葬、改革土葬成果得以巩固,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推广,低碳文明祭扫新风尚逐步形成。
全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
记者了解到,在“十三五”期间,我省对推进绿色殡葬设置了明确的目标。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健全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新增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设施150座以上,公益性骨灰安葬设施(含殡仪馆骨灰楼)、骨灰树葬(花葬、草坪葬)区的县级行政区域覆盖率达到90%。
全面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逐步提高奖励标准。目前,全省14个市已全面实施节地生态奖补措施,4个市的部分县市区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在巩固和提高遗体火化率、有效治理遗体违规土葬和骨灰乱埋乱葬的基础上,提高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节地生态葬式葬法,定期组织开展免费骨灰树葬、海葬活动。提倡为骨灰实行树葬、海葬者的家庭颁发纪念证书或纪念奖章,鼓励移风易俗、节约用地。
到2020年,珠江三角洲地区骨灰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7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达到50%以上。珠江三角洲地区90%以上、粤东西北地区60%以上的殡仪馆达到省级标准。殡仪馆(火葬场)公共设施设备与服务需求相匹配,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殡仪车达到汽车排放标准和安全标准。
优先发展公益性骨灰楼堂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加快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结合服务需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求,科学合理确定殡葬基本公共设施数量、规模、布局以及设备配置。
在树葬、海葬设施建设方面,完善永久性骨灰树葬区设置,完善配套建设树葬追思纪念场所和海葬纪念设施。
在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方面,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公益性骨灰楼堂。原则上新建城镇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
在经营性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建设方面,严格控制传统墓穴葬式发展,新建经营性公墓和现有经营性公墓尚未开发的墓区分别按照不低于40%和30%(珠江三角洲地区分别按照不低于50%和40%)的比例,配建相关设施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生态葬法。
此外,在土葬改革区,推动选择荒山瘠地建设遗体集中安葬墓地,鼓励和引导遗体相对集中深埋、不留坟头。
积极探索推行墓穴循环使用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严格按照《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规划指标,依法实施经营性公墓建设行政许可。建立健全公墓年检制度和“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公墓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公墓墓地(穴)占地面积标准,凭合法证明出租(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墓位使用合同规定,积极探索推行墓穴循环使用。
在全社会倡导树立文明节俭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作用,加强殡葬改革宣传。加大丧俗改革力度,持续深入宣传厚养薄葬、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殡葬理念,推行文明低碳祭扫方式。加强丧事活动监督管理,推广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依法处理违规埋葬遗体、建造坟墓行为。提倡对遗体火化后骨灰去向实行登记,加强骨灰安置管理。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鼓励各地特别是粤东西北地区,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和农村老龄协会的作用,从殡、葬、祭等方面综合引导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培育一批殡葬改革示范镇(村),为全面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探索路径、积累经验。
【记者】李强
【校对】李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