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杀罗定女大学生郑某被判死刑,辩称:“人不是我杀的”

罗定市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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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2017年3月16日)上午10时

流花湖女尸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决

被告人郑发岑被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郑发岑当庭表示要上诉

判决书显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被害女大学生赵某某,广东罗定人

2015年9月12日19时许

广州医科大学女大学生赵某某在流花湖公园内被奸杀

听判后,郑发岑被带离法庭

郑发岑,今年29岁,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西省万年县

185天时间内郑发岑的“死刑”或早已成定局,但他没有哭闹,也没有哀求,但始终坚持一点:“可以判死刑,但人不是我杀的”

郑发岑的指定辩护律师杨高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虽然是法律援助,但也要依法尽责,体现自己的律师辩护水平。

期间,没有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指责,毕竟是行使法定权利,相信被害人家属大都也能理解。” 杨高峰律师说  

对于郑发岑被判处死刑,杨律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一审在中院,一般可预知罪行严重。没有考虑过量刑(减刑)方面,从刑事辩护律师角度,个人底线是从事实、证据和法律三方面严格把关,经手(辩护)过的案件决不能出现冤假错案。

辩护主要体现在证据链,第一次开庭庭审后,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经历了第二次开庭。”

根据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介绍

庭审过程中郑发岑否认强奸致赵某死亡

称见到受害人时已经死亡

只是侮辱尸体

那么

奸尸和奸杀有何区别呢?

奸尸(侮辱尸体):奸尸以女性尸体为性交对象的极度性变态行为,奸尸行为触犯的是侮辱尸体罪,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奸尸行为应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奸杀(强奸杀人):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郑发岑当庭要上诉,公诉人当庭驳斥

虽然被告人坚称是“奸尸”

但法律还是需要作出公平的判决

对其没有杀人的辩解,公诉人当庭予以了驳斥

庭审中,法院依法为被告人郑发岑指定了辩护律师,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音像资料等证据。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发岑的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郑发岑不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差

广州中院在判决书中提到,郑发岑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强奸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差。

据公诉机关此次指控,郑发岑是从后面勾勒赵某的颈部,将其拖至旁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其间,赵某激烈反抗,郑发岑用衣物绑住赵某的双手,并用衣物捂压赵某的口、颈部,继续对赵某实施强奸致赵某死亡。之后,郑发岑将赵某的尸体沉入水池中。

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被扼压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奸尸”与“奸杀”有何区别?

如果死者真的不是被告人杀的,那么本案就可能彻底改判,因为虽然被告人有多起强奸犯罪,还有多个其他罪名,但本案被告人被判死刑主要还是基于其强奸并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最重要的犯罪事实。因此如果流花湖公园的被害人不是被告人杀的,那么被告人的该次行为只构成侮辱尸体罪,其量刑最重也就只有3年,所以假设侮辱尸体罪名成立的话,被告人除了触犯判决书所列罪名外,还会增加一个侮辱尸体罪的罪名,但量刑有可能改为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

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奸淫时是否已经死亡?

因为没有看过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所以不好作出判断。黄律师认为,被害人是否是被强奸致死,可以通过被告人的口供,再结合视频监控以及尸检报告等诸多证据材料综合作出判断。

首先要研究被告人的口供,尤其是被告人的第一次口供,因为第一次口供被告人可能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所以其交代的问题相对会比较客观真实;

其次是查看视频监控,如果没有视频监控,可以将被告人的口供与尸检报告进行比对分析,以判断被害人在受到被告人奸淫时是否有生命体征。如果尸检报告的描述与被告人的口供的描述相一致,这种情况下被告人的该口供较为可信,相反如果被告人的口供与尸检报告的描述有较大的出入,这个时候被告人狡辩的可能性比较大。

所以认定被害人在遭受被告人的奸淫时有无生命体征一定要结合诸多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在无法判断被害人遭受奸淫时有无生命体征的情况下,无法判断被害人是否为被告人强奸致死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处死刑的。

赵某某被杀害的流花湖公园一块石头上,有人摆放了鲜花

判决书公布,郑发岑被判死刑

判决书显示:

● 郑发岑共实施强奸行为五次,致一人死亡并沉尸;

● 郑发岑是强奸累犯,屡次在公共场合实施犯罪,此次一名被害人及其前罪被害人均为孕妇,应当认定为犯罪情节恶劣;

● 郑发岑同时实施抢劫行为;

● 郑发岑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强奸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差。

被告人郑发岑的罪行极其严重,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人身危险性特别大,其仅对部分次要的犯罪事实如实交代,故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律应当判处死刑。

最终判决:

被告人郑发岑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2015年9月15日,流花湖公园内,警察正在案发现场附近的荷花池内打捞物证,进行进一步的勘察。广州日报记者 陈忧子 摄

郑发岑作案详细过程

2015年9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湖公园勐苑水池边见到路过的被害人赵某某(广州医科大学学生),遂从后面勾勒赵某某的颈部,将其拖至勐苑“家宴饭店”旁边的草丛中实施强奸。

期间,被害人赵某某激烈反抗,被告人郑发岑用衣物绑住被害人赵某某的双手,并用衣物捂压被害人赵某某的口、颈部,接着继续对被害人赵某某实施强奸致被害人赵某某死亡。

之后,被告人郑发岑将被害人赵某某的尸体沉入勐苑水池中。经法医鉴定,赵某某系被扼压颈部、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9月14日下午,广州流花湖公园湖水中惊现女尸,死者为广州医科大学学生赵某。由于死者为在校大学生,立即引起关注。事发后,民警对现场仔细勘查,通过生物物证比对后锁定江西籍嫌犯郑某,并在30个小时后将其抓捕归案。

2015年9月15日,公安人员在广州市越秀区站前横路将被告人郑发岑抓获归案。

9月23日,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称犯罪嫌疑人郑某对受害人实施强奸并将其扼颈致死后将其沉入水中。此前,警方已依法将嫌疑人郑某刑事拘留。

2016年12月5日上午,广州中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涉嫌强奸、抢劫罪。根据被告人辩护律师介绍,庭审过程中郑某否认强奸致赵某死亡,称见到受害人时已经死亡,只是侮辱尸体。

警方在案发地调查

郑发岑共涉五起强奸罪行,

其中三起伴有抢劫行为

2009年10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永康第四中学后面小路,以用手勾勒孕妇刘某某颈部并捂口,将其拖至永康第四中学旁荒地内,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被害人刘某某的人民币50元、手机1台。因这起强奸罪,2011年3月15日,郑发岑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5年3月2日,郑发岑刑满释放。仅过了半个月,郑发岑又开始四处作案,半年内连续作案四起。

2015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南国东路顺峰山公园环湖路,用手掐被害人付某颈部并捂口,将其拖至南侧草丛,对被害人付某实施强奸。

2015年4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瑞云湖公园一小路,将被害人卢某某劫持至该公园南侧山坡树林内,对被害人卢某某实施强奸,并抢得被害人卢某某的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845元)。

2015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郑发岑在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天桥附近,持刀威胁、扼颈路过的被害人陈某,将其劫持至湖光路5号中纺粮油公司西侧小树林内,对被害人陈某实施强奸。

2015年9月12日19时许,在广州流花湖公园作案。

编辑:Kk仔

图文来源: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拉理》

编辑整理:罗定广电新媒体运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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