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曾先生于去年6月委托中山市某装饰公司为其位于东区的新居进行装修。为此,双方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 约定装饰公司为曾先生新居提供相关设计施工图纸、和部分物料,并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按比例进行结算。
其后,该装饰公司根据小区物管公司要求对工程进行申报进场。新居装修施工一段时间后,曾先生在验收水电工程时发现,装饰公司的施工工人使用了部分与当初约定不符的物料,现场水电布线也没有按行业标准施工。经比对,曾先生发现现场施工图纸与装修前向物管申报的也不相同。曾先生认为该公司施工的进场材料也没有如约于施工前经委托方确认,严重影响到房屋装修质量,经与该公司交涉未果,遂投诉至东区消委会。经消委会调解,双方同意解除合同,装饰公司将场内剩余材料撤场运走,并退回曾先生部分工程款。
曾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双方构成装修工程合同关系,装修工程合同虽非《合同法》中具体规定的有名合同,就其形式与实质而言,该种合同关系可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个案中,曾先生与装饰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部分符合了《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然而,装饰公司存在没有履行根据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及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通知发包人曾先生检查的义务,导致已完工的装修工程质量部分不符合双方约定。
消委会提醒,由于装修工程一般涉及项目、环节、费用较多,建议消费者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时,应就工程所涉项目、时间、费用、保修等条款细节,参照《合同法》的规定明确书面约定,以减少因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保修等环节引发的纠纷。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工程约定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项目,消费者也可根据《合同法》及时与装修公司补充协议,避免因争议持续发酵以致工程延误等造成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