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环境保护长效监管,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职责,日前,高明区市场监管局召开了市场(含商场、超市)“限塑”工作会议,要求所有商品零售场在本月31日前自行更换使用合格的塑料袋。
自2008年6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限塑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并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根据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反映,执行“限塑令”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集贸市场、小超市等仍是违法经营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的重灾区。因此,本次“限塑”工作会议召集了区内各超市、商场、民营市场等主要负责人,强化各类超市、商场、市场的“限塑”意识,加深对“限塑令”的认识与了解,进一步保护绿色环境。
在会议上,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就“限塑令”、《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解析,督促区内所有商品零售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餐饮店、销售门店等在3月31日前进行自查自纠,自行更换使用合格的塑料袋。
“超薄塑料袋是指最小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限塑令”所面向的对象是商品零售场所,其中包括向消费者提供零售服务的各类超市、商场、集贸市场、销售门店等。
根据《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向非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等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除了督促相关商家在3月31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外,下阶段,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大对辖区内塑料制袋生产加工厂家的检查及产品质量抽检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将严格依法处理,加大对市场的整体巡查频率,严抓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记者】陆佩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