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火炬开发区的林某向警方报案,称自己的宝马车在小区车库内被盗,经火炬警方调查发现,林某的车并不是被盗的,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回顾
2016年12月5日,家住火炬开发区的林某到东城派出所报案,称自己的宝马车被盗了。林某称当日15时许,其把车停在小区车库内,18时许取车时候发现车不见了,于是报警。
林某在派出所做笔录的时候称,该宝马车是其于2016年1月份在广州购买的,目前还在还贷中,林某称并无与他人发生债务纠纷。
(东城派出所)
接报后,火炬警方立即开展侦查行动,办案民警通过调取小区的监控录像,发现当日下午16时许,有3名可疑男子开车到小区内,其中1名男子直接到小区车库内找到该宝马车,用钥匙打开车门后开走了车辆。
(小区车库)
办案民警按照车辆行驶路线,通过查看路面视频监控,很快找到了该宝马的行踪,并将其中一名盗车嫌疑人传唤至派出所。而嫌疑人拒不承认这是盗窃行为,并给民警出示了一份报警人林某与某金融公司的借款合同。
原来林某在购买该宝马汽车时因资金不足,与某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上显示,如借款人林某不能按时还款,借款方有权收回车辆。2016年12月5日因林某未能按照协议规定还款,该金融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将林某的小汽车收回公司,并于12月7日将情况告知林某。
(“被盗”车辆)
2017年1月6日,办案民警将林某传唤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耐心劝说下,林某对自己谎报案情一事供认不讳。
林某在报案时隐瞒了其有债务纠纷的事实,向警方提供了虚假证言,并在知道其车辆去向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其宝马车并不存在被盗的事实。
林某坦言,之所以隐瞒了债务纠纷的事实,是担心警方拒绝受理,不愿意帮其找回车辆,而知道车辆是被金融公司扣走后,又不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和撤案。
林某的行为已构成谎报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已对林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及罚款贰佰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