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起,夫妻间的这些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南方新闻网
+ 订阅

广东肇庆的阿兰(化名)离婚后才知前夫竟在离婚前欠下巨额赌债,她被债主起诉到法院,部分债务被判由她与前夫共同承担——以前,碰到这类糟心事的人为数不少;但从今天开始,婚姻法对此类案件有了新规定!

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原来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基础上增加两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单说就是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再也不必担心离婚后莫名背上巨额债务!

相关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作出的补充规定,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依法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推进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

为何颁布新“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称,2003年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结合当时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确定了第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的现象受到遏制。

没想到却让很多离婚的“中产”女性背上债务。她们大多因前夫出轨、家暴、赌博等原因离婚。离婚后,若干债主突然跑来称前夫欠下了不小的债务,要求另一方还钱。

有些受害者站出来建立二十四条公益QQ群、微信群,相互倾诉,交流经验。

据一项面向的527名成员的实名问卷调查显示,87.1%的群成员为女性,80.6%受过高等教育,86.7%拥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超过一半的人说,自己的涉诉金额超过100万元。

统计发现,这些“受害者”大多是中产女性,其中不乏公务员、教师、记者、国企员工。

除了女性,也有男性因前妻举债而背负巨额债务。在武汉当老师的王文汉前妻好赌,2013年欠下60万债务。他为前妻还清债务后却发现前妻竟欠债800万!而现在他每个月5000元的工资都要用于还债。

不过按照最新补充规定,如果他们能够证明这些是虚假债务,或者是前夫或前妻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这些案件的法院判决将会有所改变。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高利贷、赌博、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相对容易举证。

但是虚假债务因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导致另一方举证的难度加大。遇到这样的情况又该怎么办?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1. 虚假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确认?

虚假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主要是因为个别法官对债务是否虚假未依法从严审查,其中重要原因就是当事人、证人不到庭参加诉讼。

为此“通知”中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明确提出当事人本人、证人应当到庭并出具保证书,通过对其进行庭审调查、询问,进一步核实债务是否真实。

未举债夫妻一方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为虚假债务,但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与此同时,通知还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未经审判不得要求未举债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2. 如何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求,在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具体来说,要结合借贷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亲朋好友、同事等利害关系,经合法传唤是否到庭参加诉讼、借贷金额大小与出借人经济能力是否匹配、债权凭证是否原件及其内容是否一致、款项交付方式、地点和时间是否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借贷发生前后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债务是否发生。

3. 从以往虚构夫妻共同债务案件情况看,夫妻中举债一方经常会主动承认债务真实存在,而夫妻另一方虽否认却无从证明。对此有无对策?

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人民法院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做进一步审查。例如,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对外举债真实性持异议的,可以申请法院对相关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取证。

4.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要怎么处理?

要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特别是虚构债务的犯罪,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5. 相关案件如何执行?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来源:综合人民日报、金羊网、中国新闻网,新华网

加载全文
热门评论
快来抢沙发

    继续阅读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Plus看看吧
    立即打开

    创造更多价值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