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巡视组:中国红十字会有下属单位存在廉洁风险
2月24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红十字会法修订案获表决通过。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将在今年5月8日,即“世界红十字日”起施行。红十字会法去年起时隔23年修订,能否借此重拾社会信赖,提升公信力,备受关注。
南都记者了解到,新红十字会法一大亮点是着重强化对红十字会的监管,增设“法律责任”专章,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并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进一步完善对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性质仍为社会救助团体
新红十字会法分为总则、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30条。南都记者注意到,一部仅有30条条文的法律,前后进行三次审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中并不多见。
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说,这既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体现,又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审慎的态度,以及对红十字会这个特殊救援组织的高度重视。
新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此前,有委员就红十字会的性质提出不同意见:红十字会的工作由原来的“三救”已经拓展到“三献”,不再是局限于救助团体了。也有常委委员提出,随着中央群团组织改革方案的出台,红十字会作为群团组织的一分子,应该表述为群众组织。
对此,郭林茂解释,红十字会的性质不做修改,是为了保持中国红十字会和国际红十字会运动原则的统一性。“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章程规定,各国红十字会要通过法律认定为一个志愿救助组织,这是国际红十字会章程的一个基本原则。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红十字会运动的一员,它的定性和地位不能与国际红十字运动所要求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增设法律责任专章保护品牌
新红十字会法规定,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有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情形,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一大亮点就是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对红十字会进行保护”,郭林茂说,国际红十字会运动是人类的高尚事业,红十字会是一个国家的品牌,“这样一个崇高的运动,一个很好的精神品牌,我们就不允许任何单位、个人对这种品牌进行侮辱、玷污和侵犯。”
在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红十字会法修法背景是什么?之前,大家知道发生了一些影响红会公信力的社会事件,与此次修改有没有直接关联?对此,郭林茂回应:“此前发生一些对红会公信力有影响的案件,你说有关系没有,肯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如果说有多少直接的关系、有多大的关系,这也不妥当。”
郭林茂表示,中国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制度约束的缺失,“这部法的宣传及实施应该是红十字会翻身仗的一个良好机会。在目前大形势下,我们总是多监督比少监督好,有监督比没监督好。通过这次法律的修订,我们编好制度的笼子,使红十字会进一步规范。”
红十字会由谁监督?如何监督?
红十字会由谁来监督?如何监督?新红十字会法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三献”职责中承担辅助性工作
红十字会的“三献”职责,也就是与无偿献血、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受到各方普遍关注。新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职责包括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遗体和器官捐献等工作相对比较专业,红十字会是否具备相应能力、资质承担此项职能?对此,郭林茂回应,红十字会虽然有“三献”的工作,但“三献”工作主体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法律使用“参与推动”、“参与开展”,意味着红十字在其中承担辅助性工作。
在遗体捐赠方面,红十字会承担的主要是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公平分配、救助激励、缅怀纪念及信息平台建设。
而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指的是红十字会对造血干细胞信息库的采集、分析、输入、配型等工作。
设名誉会长更具有灵活性
新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南都记者注意到,此前审议稿中并未出现“可以”二字。
郭林茂指出,增加“可以”二字,是出于红十字会改革的需要。改革一个重要内容是对红十字会去机关化、去行政化、去贵族化、去娱乐化。加上“可以”二字后,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就更具有灵活性,为以后改革留下空间。
三大亮点
完善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增设法律责任一章
●增设法律责任一章,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进行明确,如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等。
●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多种情形,如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等。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三献”职责
●明确红十字会职责,既包括“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等传统职责,也包括“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等新职责。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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