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0元购买苹果手机,手机店主收赃物获刑

南方+ 2017-02-23 17:04

手机店店主廖某,明知是赃物,仍以超低价格收购苹果6S PLUS手机,付出了惨痛代价。近日,蕉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廖某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廖某经营着一家手机店,2016年11月,廖某在无合法凭证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550元从黄某(另案处理)手中收购了一部玫瑰金色的苹果6S PLUS。廖某将该手机刷机后,其妻子钟某(不知手机来历)又以人民币2300元将该手机转卖给他人。经查,该部手机是黄某于2016年11月5日抢夺所得的赃物。目前,该手机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该部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4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提醒: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切莫轻易购买、收购来历不明的手机等物品,收购赃物会构成犯罪,切莫因小失大。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市民购买手机时要注意几点:一、对比价格。犯罪分子急于把赃物出手,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二、检查凭证。购买时需检查手机的来源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正规的购买票据、合法登记注册手续等。三、检查手机运行情况。看内存容量是否与票据上一致,记住手机串号,以备查询真伪。(徐映珠)

【来源】梅州日报

编辑 马吉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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