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每年第三季度征集立法建议项目,这些情形可优先立项

南方+ 记者 2017-02-23 10:16

近日,《惠州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正式出台,今年3月18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应当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同时,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征集下一年度的立法建议项目,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采取调查问卷等形式,充分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建议。

该规定还明确,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需要在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应当按照有关征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的函件和公告要求的期限提出,逾期提出的,一般不纳入当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议项目。

根据规定,拟纳入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范围;符合惠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实际需要;立法目的明确、正当,确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依据明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必要、合法、可行、合理。

有哪些情形的项目可以优先立项?该规定明确,与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关的;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迫切需要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公众重大权益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建议立法且立法条件基本成熟的;实施上位法迫切需要的;拟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时间基础,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已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建议稿,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可以优先立项。

【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周欢

编辑 谢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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