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公章贪污近500万元 珠光集团原法律部主任获刑8年

南方+ 2017-02-22 10:11

珠海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原法律事务部主任温某,长期代表该国有公司处理诉讼案件,其以公务人员身份利用职务便利,私刻公章擅自转移公司资产,侵吞公共财产,贪污款项近500万元。1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犯贪污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

私刻公章侵吞铺租

法院查明,2006年10月,温某利用其担任珠海市珠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人的身份,代理珠光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光(香港)有限公司解决深圳市万象新园项目投资纠纷。其私刻珠海经济特区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珠光控股公司的下属公司)的公章,将应属于珠光(香港)有限公司的万象新园1275.99平方米商铺的所有权办到华大公司名下,并擅自对外出租,将租金全部归其个人占有和支配。

经查,2007年4月至2014年12月,温某通过擅自代表华大公司签名、加盖私刻华大公司公章的方式,收取上述商铺租金共计人民币5770121元,其中用于缴纳租赁相关税费及办理房产证税费共计人民币887711元,剩余租金人民币4882410元被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购房、购买基金、日常支出等。上述商铺及租金收益华大公司、珠光(香港)公司及珠光控股公司均不知情,且未入以上三家公司财务账目。

主动投案退赃款

2014年12月23日,温某向珠光控股公司投案,次年9月10日,其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温某向珠光控股公司主动退出存有上述商铺租金的银行卡(当日卡内余额为509310元),后珠光控股公司将该卡内全部结余款转至珠光控股公司的银行账户。2015年8月6日,温某向珠光控股公司退出赃款人民币20万元。其还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其使用赃款在证券公司购买了基金(本金人民币160万元),后该基金经变现为人民币1262474元,该款亦被冻结。案发后,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温某犯贪污罪向香洲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1月11日,香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温某犯贪污罪,并给予刑罚与罚金。(珠江晚报)

编辑 吴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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